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二是取消公司监事会,公司原监事会法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三是调整公司董事会席位结构,将一个非独立董事席位调整为职工董事席位;四是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五是新增独立董事专节,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六是同步调整附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 3 | 第五条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
税区)通达广场1号A区
邮政编码:300461 | 第五条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
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区
邮政编码:300461 |
| 4 |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上市)。 |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上市)。 |
| 5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6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7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8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9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10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
| |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 11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 12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894,001,03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894,001,038
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894,001,03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94,001,038股。 |
| 13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14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15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16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7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
| |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注销。 |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8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9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20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
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公
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
| 21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 |
| 22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23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4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
| |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5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 26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7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8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
| | | 披露义务。 |
| 29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30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会、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
| 31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 |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32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3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 34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35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6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 | |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37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38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39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
| | (五)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 |
| 40 | 第四十三条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
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
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
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
许。
...
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决策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
公开谴责。违规担保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对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
以通报批评或实施纪律处分。 | 第四十八条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
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
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
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 |
| 41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42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3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 44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45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46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7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8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
| |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9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 50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51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52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53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上
述起始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54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
| |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
召集人,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七)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还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55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56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 57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58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 59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60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
| |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61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62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
| 63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64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65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 66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67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
| |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68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69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70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71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 |
| 72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
| 73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 74 |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75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 76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77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78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79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告知全体股东,并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关联交
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会逐一说明。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
及其他股东回避。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告知
全体股东,并要在股东会上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详
细情况向股东会逐一说明。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
及其他股东回避。 |
| 80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81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
| 82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
| 83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84 |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85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 86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87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 88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89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90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 91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表决通过后
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会议表决通过后就任。 |
| 92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93 |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
事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
...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
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
| 94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
事项的要求...是否坚持制造业立市和‘天津+’
的改革原则...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
事项的要求...是否坚持制造业立市和“天津+”
的改革原则... |
| 95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
| |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96 | 第一百零七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
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提名
董事候选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一十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提
名董事候选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97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
| |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98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
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
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
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
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
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
由推卸责任;
(三)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
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
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
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
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
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
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99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100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101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
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102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103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4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
| 105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
| 106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1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事
四名,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自就任之日起,兼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 |
| 107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主要目标和战略;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主要目标和战略;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管理职工工资分配;
(十三)提名董事候选人,并保证董事的提
名过程公开透明;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九)确保公司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完整性
和一致性;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管理职工工资分配;
(十二)提名董事候选人,并保证董事的提
名过程公开透明;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八)确保公司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完整性
和一致性;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08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 |
| 109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该规则作
为公司章程附件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该规则作为
公司章程附件。 |
| 110 | 第一百二十二条除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
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
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 第一百二十五条除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
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
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
| | 准之一时,董事会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2/3以上
通过作出决策,并在下一次股东大会召开时就所
作出的决策向股东大会报告。
1.交易:
...
2.交易标准:
…
3.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发
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
托贷款等);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 准之一时,董事会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作出决策,并在下一次股东会召开时就
所作出的决策向股东会报告。
1.交易:
...
2.交易标准:
…
3.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发
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二)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
托贷款等);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披露。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2.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 |
| | | 保等有效措施。 |
| 111 | 第一百二十三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
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
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
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
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112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董事会应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公司
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
1.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关联交易标准:
...
3.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
联交易。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董事会应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
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
1.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关联交易标准:
...
3.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
交易。
... |
| 113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六)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
| 114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
| 115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符合规定人数的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公 |
| | 监事会或者公司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司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116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送达
全体董事。 |
| 117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1票。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118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19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董事对所议事项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
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
用董事对所议事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公司董
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 120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 121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
| 122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 123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124 |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125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126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27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28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129 | | 第一百四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30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
| | |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131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32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133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职工
董事一名、独立董事四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134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内控工作总结和内控评价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九)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
金往来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35 | |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36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
| | |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五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两名
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至少包
括两名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 |
| 137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
长远发展战略、对重大决策以及ESG(环境、社
会及公司治理)事宜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涉及ESG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
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138 | | 第一百五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
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
(六)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七)对必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39 | | 第一百五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根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主
要职责制定包括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等内容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定期审查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七)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效
激励机制方案;
(八)核查公司长效激励方案的管理分配和
处分情况;
(九)对授予公司长效激励的人员之资格、
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140 | 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 141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3-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
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三至五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
| 142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143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
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
连聘可以连任。 |
| 144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资产抵押融资方案;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资产抵押融资方案; |
| |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
公司债券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根据党委推荐意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属下控股子公司及分
公司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十二)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升级、加薪
与辞退;
(十三)制定公司年度招聘人才和用工计
划;
(十四)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
用支出;
(十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公司贷款
方案;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
务支出款项;
(十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
属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九)召集、主持总裁办公会;
(二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
公司债券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
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升级、加薪与
辞退;
(十一)制定公司年度招聘人才和用工计
划;
(十二)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
用支出;
(十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公司贷款
方案;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
务支出款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
属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七)召集、主持总裁办公会;
(十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145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46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47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 148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
| | |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49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50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披露季度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 |
| 151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52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53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
| 154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
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最近
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
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
| |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
| 155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同时满足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可以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同时满足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可以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
| 156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
…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
况下,当公司存在重大投资机遇、投资前景良好,
有重大资金需求等特殊情况,公司拟定暂不进行
现金分红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情况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
(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
问题。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三)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
况下,当公司存在重大投资机遇、投资前景良好,
有重大资金需求等特殊情况,公司拟定暂不进行
现金分红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通
过专门会议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情况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57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
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
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
| 158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
| |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对外披露。 |
| 159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160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161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62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163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64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
| 165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66 | 第一百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 167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168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四)以电子邮件送出。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四)以电子邮件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169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170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邮件或电子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 |
| 171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1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
送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自发送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 |
| 172 | 第一百八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
| 173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74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75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 176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177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8 |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79 | |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80 |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181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 182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83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
| | |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84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85 |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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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87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88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189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90 |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191 | 第二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 第二百一十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
| |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192 | 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二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 193 | 第二百一十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94 |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一)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一)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下”、“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 195 | 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 196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197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未做规定的适用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做规定的适用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
| 198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