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传媒(600757):长江传媒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审定)

时间:2025年04月29日 04:50:31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传媒:长江传媒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审定)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4月28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长江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述会议通知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当
按照如下程序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提名
(1)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2)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3)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
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以及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

(4)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名人应同意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其提
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5)提名人应当对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选进行审核,包括审核
被提名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情形;是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了承诺及其拟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6)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选举
(1)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并按得
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的董事。

(2)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
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三)罢免董事的程序比照上述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四)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
免董事的决议无效。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特别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会议组织、股东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占总股本
的比率;
(三)会议主持人主持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四)逐个审议股东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会议提案进行
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
(六)股东进行表决;
(七)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督下对表决进行
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会议继续,由会议主持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
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是否
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
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
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
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提案顺序逐项
进行,对列入议程的提案,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当给每个提案有合理的讨论和审议时间。

第四十条 股东会统一安排会议发言时间,在进行会议各议题报
告、会议表决和律师见证及其他议程时,不进行会议发言。

第四十一条 股东要求在会议上发言,应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秘
书处提出并进行登记,由会议秘书处统一安排,主持人点名后按顺序发言。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者在先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二条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股东临时决定发言或就有关
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先举手示意,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出问题或发言。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分组发言不超过
十五分钟。

第四十四条 会议秘书处应当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发言和分组发
言,并将发言记录及时报送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五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问题、质询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
本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在会议过程中的适当时间逐一或择要予以回答、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六条 在会议发言和分组发言完成以后,主持人应当就会
议上述发言进行概要总结,并就发言过程中没有当即回答或说明的问题择要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召开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
暂时休会。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决定休会时,应当说明复会的时间。休
会与复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一次股东会的休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因违反股东会纪律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或中途自行退场而
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
外,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
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和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行
使相关职权。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议标准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宣布散
会。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
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
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
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
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对董事会予以授权。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例行授权的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单项授权的应以股东
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股东会
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五)股东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会
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符合资质的相关媒
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资质的相关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并参照国家监管机关就上市公司股东会所颁布的规范意见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
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超过”都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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