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发展(600082):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4月30日 21:59:52 中财网

原标题:海泰发展: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2 证券简称:海泰发展 公告编号:2025—011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对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及修订对照表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4月 30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1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定本章程。
   
2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3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九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5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第十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第十二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8新增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7,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5.18 元。
9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646,115,826股。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普通股646,115,826股。
   
10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第二十一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11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二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12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3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八条公司依照第二十四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股东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六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4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股份作为质押权质权的标的。
   
   
   
15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第二十九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16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7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18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19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第三十五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六八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1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第三十七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1% 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22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第三十九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
   
   
   
23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24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25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6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二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27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二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本章程; (十一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三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28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三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29.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2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七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30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第四十八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31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第三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32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33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一五条监事会有权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34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二六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35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第五十三七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36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第五十四八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37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第五十五九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38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四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39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七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40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1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第五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42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四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43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第六十五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姓名或者名 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代理人姓名或者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
   
44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45第六十七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股东会。第六十七七十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股东会。
   
   
   
   
46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7第七十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48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第七十一四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49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第七十二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0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51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52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第七十六九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53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第七十七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 存。
   
   
54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55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九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1/2以上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56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57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一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8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第八十二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59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四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60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第八十五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61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七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62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63第九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第九十一四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密义务。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4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九十六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65第九十九条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主要 包括: ……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 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 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第九十九一百零二条企业党组织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主要 包括: ……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 主的决策机制;
   
   
66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第一百零四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67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一百零五八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68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第一百零六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69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第一百零七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70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九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董事会公司将在2日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71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72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73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4删除原一百一十三条至一百二十一 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75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二十二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6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第一百二十四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门委员会的运作。委员会的运作。
   
77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8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79第一百三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80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注释: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 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 的相关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1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四五节 董事会秘书
   
82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第一百四十六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 主要职责是: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 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 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 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情况;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 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 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83第一百四十七条除独立董事及监 事外,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四十七五十四条除独立董事及 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外,公司董事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84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5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若 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一百四十八五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若 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86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零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九五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 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87第一百五十五条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六十二条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88第一百五十六条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六六十三条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劳动 合同规定。
   
   
89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0第八章监事会删除第八章全部内容
91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第九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92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六十八条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 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93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第一百七十六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94第一百八十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 (三)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第一百八十七十三条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 (三)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 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
   
   
95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第一百八十四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96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 进行。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97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98第二百零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零四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9新增第二百零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100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01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02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序号修改前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03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 会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04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105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