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对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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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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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九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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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 第十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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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6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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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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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7,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5.18
元。 |
| 9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646,115,826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普通股646,115,826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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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 第二十一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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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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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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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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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八条公司依照第二十四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股东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六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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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股份作为质押权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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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 第二十九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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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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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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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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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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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 第三十五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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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0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第三十六八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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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 | 第三十七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1%
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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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22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 第三十九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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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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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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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6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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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第四十二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本章程;
(十一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三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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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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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 第四十三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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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2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七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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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第四十八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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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31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三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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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33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一五条监事会有权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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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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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二六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 第五十三七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36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八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 | | |
| | | |
| 37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五九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
| | | |
| | | |
| 38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 39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41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 |
| 42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 | | |
| 43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五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姓名或者名
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代理人姓名或者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 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 |
| | | |
| 44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 45 | 第六十七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股东会。 | 第六十七七十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46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 | |
| 47 | 第七十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 | | |
| | | |
| | | |
| | | |
| 48 |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一四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 | |
| 49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 |
| 50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 | |
| | | |
| 51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 | |
| | | |
| 52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六九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 | |
| | | |
| 53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 第七十七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
存。 |
| | | |
| | | |
| 54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55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1/2以上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56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 | |
| | | |
| | | |
| 57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一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 |
| | | |
| 58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第八十二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59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
| 60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五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
| 62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 | | |
| 63 | 第九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 第九十一四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密义务。 |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4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九十六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 | | |
| | | |
| | | |
| | | |
| 65 | 第九十九条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主要
包括:
……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
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
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 第九十九一百零二条企业党组织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主要
包括:
……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
主的决策机制; |
| | | |
| | | |
| 66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一百零四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 | |
| | | |
| 67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五八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68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 第一百零六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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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 | |
| | | |
| | | |
| 69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七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70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九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董事会公司将在2日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72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3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74 | 删除原一百一十三条至一百二十一
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75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 第一百二十二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 |
| | | |
| | | |
| 76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 第一百二十四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门委员会的运作。 | 委员会的运作。 |
| | | |
| 77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 |
| 78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 |
| 79 | 第一百三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 | |
| 80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注释: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
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
的相关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1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第四五节 董事会秘书 |
| | | |
| 82 |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 第一百四十六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
主要职责是: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
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
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
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情况;
…… |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
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
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 第一百四十七条除独立董事及监
事外,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七五十四条除独立董事及
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外,公司董事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 | |
| | | |
| 84 |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85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若
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四十八五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若
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
| | |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86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零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五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
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 第一百五十五条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五六十二条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
| | | |
| | | |
| 88 | 第一百五十六条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六十三条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劳动
合同规定。 |
| | | |
| | | |
| 89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90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第八章全部内容 |
| 91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第九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 | | |
| 92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第一百七十五六十八条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
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
| | | |
| | | |
| 93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六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 | |
| | | |
| | | |
| 94 | 第一百八十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
(三)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 第一百八十七十三条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
(三)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
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 |
| | | |
| | | |
| 95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 第一百八十四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 |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
进行。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
| | | |
| | | |
| 9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98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零四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 新增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00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
| 101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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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 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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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改前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03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
会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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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105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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