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威科技(688700):董事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700 证券简称:东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阳照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263,5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395%,其中,5,334,464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前的股份,4,929,045股来源于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特定股东谢玉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74,8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927%,其中461,412股为增持股份;113,445股来源于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李阳照先生、谢玉龙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不超过2,000,000股和574,857股,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2,574,85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8629%,董事、副总经理李阳照先生个人减持股份总数占其本次减持前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 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李阳照先生及谢玉龙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董事、副总经理李阳照先生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特定股东谢玉龙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根据《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李阳照先生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谢玉龙先生相关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若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上述减持主体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做出的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董事、特定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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