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指 (561870): 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5年05月06日 10:41:25 中财网

原标题:现金流指 : 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5年 5月 9日
公告日期:2025年 5月 6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大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7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f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场内简称:现金流指(扩位简称:自由现金流ETF全指)
4、基金代码:561870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29日基金份额总额: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29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417,765,000.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5月9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的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3月31日证监许可[2025]663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4日。其中网下现金认购
的发售日期为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4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4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止2025年4月24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417,765,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1,366.26元人民币,其中通过管理人进行的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0.00元;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1,366.26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该部分利息将于季度结息日划入本基金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570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17,765,000.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4月29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4月2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17,765,000.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0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5月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现金流指(扩位简称:自由现金流ETF全指)
5、基金代码:56187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417,765,00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自2025年5月9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大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70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3,227.8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截至2025年4月29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60,680,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4.5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57,085,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5.4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9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 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北京和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正通合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3,000,000.005.51%
2山西昌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312,000.002.47%
3橙志(上海)投资有限公司5,010,000.001.20%
4上海洪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洪赢 久远长红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001.20%
5申壮壮3,888,000.000.93%
6邬尚斌3,500,000.000.84%
7高艳萍3,450,000.000.83%
8大同市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000.72%
9大同昌茂煤炭有限公司3,000,000.000.72%
10伍运文3,000,000.000.72%
11邓海燕3,000,000.000.72%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总经理:曹华玮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1608424C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
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文核准开业,同年4月19日在上海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5亿元。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设有包括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指数投资部、专户投资部、FOF投资部、绝对收益部、基础建设与不动产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债券研究部、集中交易部、金融机构部、市场拓展部、互联网金融部、产品战略部、品牌营销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二十一个部门。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权益类公募产品的运作管理。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公募产品的运作管理。指数投资部主要通过深入研究各类金融创新工具,致力于开发符合宏观和中观趋势的ETF、指数基金、指数增强以及基于大类资产宏观配置创新产品。专户投资部主要为投资者提供专户理财服务,暨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以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为目标,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FOF投资部负责FOF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基金评价筛选、组合动态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绝对收益部负责绝对收益公募产品的运作管理。基础建设与不动产投资部负责基础设施公募REITs尽职调查、产业研究、投资运作、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以及金融工程的深入研究,同时为公司权益产品提供全方位研究支持。债券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利率、信用债、可转债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同时为公司固定收益产品提供全方位研究支持。集中交易部主要负责基金投资运作的落实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金融机构部主要负责公司产品推广销售、机构客户售后维护等全方位业务。市场拓展部主要覆盖公司产品推广销售、线下渠道维护等全方位业务。互联网金融部主要负责公募基金产品推广销售、互联网线上渠道维护等全方位业务。品牌营销部主要负责公司品牌的建立与输出。产品战略部主要负责公募基金产品设计、开发与跟踪等生命周期全流程管理。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基金产品与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工作职责涵盖法务、合规、稽核与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信息技术部主要为公司业务与管理发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基金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产品的注册、过户登记、清算和结算工作。综合管理部主要为公司提供行政、后勤、财务管理等。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薪酬、绩效、培训、员工关系等。

4、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186人,其中70%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5、信息披露负责人:林之懿
电话: 021-68886996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67只开放式基金,产品类型较为完备且覆盖各类风险等级。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李孝华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十一年。

历任金瑞期货研究所贵金属研究员、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平台设计与开发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10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投资部权益指数经理。

自2021年5月7日至2024年10月27日担任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 年2月9日至2024年12月25日担任华富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2月17日担任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28日起任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月11日起任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17日起任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9月5日起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3年 2 月 9 日起任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2月9日起任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3月24日起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月15日起任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2月18日起任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29日起任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2、发展概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3、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5年 3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934只。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750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电话: 021-68406125
传真: 021-68406115
联系人:陈逦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逦迤、徐翘楚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截至2025年4月29日,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期末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417,773,355.30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贵金属投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税费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利息 
应收利息 应付利润 
应收股利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694.33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合计694.33
其他资产31,366.26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417,765,000.00
  未分配利润39,027.23
  所有者权益合计417,804,027.23
资产总计:417,804,721.56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417,804,721.56
注:报告截止日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1元,基金份额总额为417,765,00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合同自2025年4月29日生效,本报告期
为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417,773,355.3099.99%
8其他资产31,366.260.01%
9合计417,804,721.56100%
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市前完成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拟合。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末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末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项目金额(元)
1认购款利息31,366.26
 合计31,366.2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4月29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5年4月29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本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6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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