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002101):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鸿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人”)作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图”或“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方正承销保荐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制度,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的协调与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保荐人对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孙 斌 保荐代表人: 樊 旭 钟亮亮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 5月 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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