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002167):东方锆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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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下午3:00在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顶洋路北东方锆业园综合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东方锆业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东方锆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均为截至2025年4月2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锆业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207,288,273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26.75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方锆业的董事、监事。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727人,代表股份数 12,734,535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1.6439%。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方锆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反对 83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8%;弃权109,7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64,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207%;反对 8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7%;弃权109,700股。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074,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9%;反对 8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9%;弃权112,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9,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882%;反对 8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6%;弃权112,800股。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074,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0%;反对 8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5%;弃权113,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9,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06%;反对 8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78%;弃权113,200股。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071,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7%;反对 8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1%;弃权119,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6,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726%;反对 8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91%;弃权119,300股。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044,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反对 84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8%;弃权129,4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9,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94%;反对 8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5%;弃权129,400股。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8,964,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0%;反对 93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9%;弃权123,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49,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283%;反对 9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93%;弃权123,300股。 7、《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6,867,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60%;反对2,98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2%;弃权166,9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452,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017%;反对 2,9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34%;弃权166,900股。 8、《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08,224,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8%;反对1,14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5%;弃权135,5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29,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030%;反对 1,1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11%;弃权135,500股。 关联股东冯立明、黄超华、甘学贤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8,767,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3%;反对1,11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4%;弃权141,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2,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397%;反对 1,1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95%;弃权141,300股。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8,836,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6%;反对1,07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4%;弃权116,5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20,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40%;反对 1,0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46%;弃权116,5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郭 佳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林嘉豪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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