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建科(30093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35 证券简称:盈建科 公告编号:2025-016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5月 7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7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6号环球贸易中心 C座 18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岱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6人,代表股份 43,789,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2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人,代表股份 25,342,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0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人,代表股份 18,447,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4人,代表股份6,064,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人,代表股份 9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人,代表股份 5,965,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2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77%;反对 4,06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3.0478%;反对 4,060,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6.952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14,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27%;反对 4,06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3%;弃权 1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88,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2.7952%;反对 4,060,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6.9522%;弃权 1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26%。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2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77%;反对 4,06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3.0478%;反对 4,060,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6.952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72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77%;反对 4,06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3.0478%;反对 4,060,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6.952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642,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96%;反对 4,147,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7,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6178%;反对 4,147,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8.382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5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岱林先生、任卫教先生、张凯利先生、陈璞先生、李保盛先生、王贤磊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18,373,968股。 表决情况:同意 12,645,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56%;反对 5,706,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57%;弃权 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500%;反对 5,706,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906%;弃权 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95%。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韩艳薇女士、石乃千女士、王玲玲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43,733,268股。 表决情况:同意 38,005,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025%;反对 5,706,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77%;弃权 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500%;反对 5,706,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906%;弃权 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95%。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11,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01%;反对 1,25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01%;弃权 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85,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9165%;反对 1,256,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7240%;弃权 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95%。 9、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90,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12%;反对 1,177,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0%;弃权 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65,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0.2241%;反对 1,177,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4164%;弃权 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95%。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4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铮铮律师、文曼颖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5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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