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录(301062):公司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届满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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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5月07日 21:15: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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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上海艾录: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届满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
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5-022 债券代码:123229 债券简称:
艾录转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届满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司董事陈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月 8日在巨(公告编号:2025-002):“股东陈曙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预计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6%(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减持计划将在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年 2月 7日至 2025年 5月 6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陈曙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
上海艾录股份计划届满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获悉陈曙先生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200,000股,其减持股份数量在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内,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基本情况及减持计划预披露情况
| 股东名称 | 职务 | 减持前持有
公司股份数
(股) | 减持前持有
公司股份数
占预披露公
告日总股本
比例(%) | 预披露拟减
持公司股份
数(股) | 预披露拟减持
公司股份数量
占预披露公告
日总股本比例
(%) |
| 陈曙 | 董事 | 18,458,108 | 4.27 | 2,000,000 | 0.46 |
| | 合计 | 18,458,108 | 4.27 | 2,000,000 | 0.46 |
(二)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股东
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股份来源 | 减持股数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 |
| 陈曙 | 集中竞价
交易 | 2025.03.21 | 9.91 | 100,000 | 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前
持有的股份 | 0.023 |
| | | 2025.03.24 | 9.97 | 100,000 | | |
| | | | | | | 0.023 |
| | | 2025.03.25 | 9.98 | 100,000 | | |
| | | | | | | 0.023 |
| | | 2025.03.26 | 9.95 | 200,000 | | |
| | | | | | | 0.046 |
| | | 2025.04.25 | 7.91 | 200,000 | | |
| | | | | | | 0.046 |
| | | 2025.04.28 | 7.70 | 150,000 | | |
| | | | | | | 0.035 |
| | | 2025.04.30 | 7.96 | 150,000 | | |
| | | | | | | 0.035 |
| | | 2025.05.06 | 8.20 | 200,000 | | |
| | | | | | | 0.046 |
| | 合计 | / | 8.79 | 1,200,000 | / | 0.28 |
(三)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 | | 股数
(股) |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 |
| 陈曙 | 合计持有股份 | 18,458,108 | 4.27 | 17,258,108 | 3.99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 | 4,614,527 | 1.07 | 3,414,527 | 0.79 |
| | 股份 | | | |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3,843,581 | 3.20 | 13,843,581 | 3.20 |
注:上述表(二)、(三)总股本以 2025年 4月 30日总股本 432,277,187股计算。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陈曙先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至今所作所有承诺如下所示:
| 承诺
事由 | 承
诺
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
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陈曙 | 股份限售
(锁定)
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
加的股份,本人将同等遵守上述承诺。 | 2021年
09月 14
日 | 承诺 1及承
诺 3期限自
2021年 9月
14日起至
2022年 9月
13日止;承
诺 2承诺期
限自 2021
年9月14日
起至 2022
年3月13日
止 | 承诺履行完毕,承诺
方严格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公司未出现上
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遇
除权、除息时价格相
应调整)的情况,承
诺方无需延长公司股
票锁定期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陈曙 | 股份减持
和买卖承
诺 | 1、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排
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
年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
的最高额,且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实施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
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
卸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会转让公司股
票。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不会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进
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进行买入交易。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减持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一
情形为前提:(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 2021年
09月 14
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 | | |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
的公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
过公司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
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
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
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
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陈曙 | 同业竞
争、关联
交易、资
金占用方
面的承诺 | 1、承诺人、承诺人的直系亲属、承诺
人配偶的直系亲属亦将继续不生产、不
开发任何与公司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
间接经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规范和减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与公司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3、承诺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以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 2021年
09月 14
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承诺人不存在同
业竞争、与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
用,以及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的情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陈曙 | 稳定股价
承诺 | 1、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
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情形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为维
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
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 | 2021年
09月 14
日 | 承诺期限自
2021年 9月
14日起至
2024年 9月
13日止 | 承诺履行完毕,承诺
方严格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未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指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等情形,
未触发稳定股价条件 |
| | | | 措施。
2、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个自
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承诺人有权利终止实施增持计划。承诺
人将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
划终止后 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
划终止情况报告。
4、若上述期间内存在 N个交易日限制
承诺人买卖股票,则承诺人相应期限顺
延 N个交易日。” |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陈曙 | 其他承诺 | 1、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排
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
年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
的最高额,且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实施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
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
人卸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会转让公司股
票。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不会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进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进行买入交易。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
一情形为前提:(1)公司或本人因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5、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如本人计划 | 2021年
09月 14
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 | | |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
的公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
过公司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
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
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
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
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陈曙 | 其他承诺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以及承诺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
7、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另有规定,且上述
承诺已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将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 2021年
09月 14
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陈曙 | 其他承诺 | 招股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2021年
09月 14
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 陈曙 | 其他承诺 |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2021年
09月 14
日 | 承诺长期有
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 作承
诺 | | | |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陈曙 | 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
承诺 |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
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
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
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
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
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 2023年
03月 31
日 | 承诺 1至承
诺 6长期有
效,承诺 7
承诺期限自
2023年 3月
31日起至
可转债发行
实施完毕 | 承诺 1至承诺 6正常
履行中,承诺 7履行
完毕。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出现违
反该承诺的情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陈曙 | 可转换公
司债券认
购意向及
减持的承
诺 | 1、承诺人(包含承诺人之配偶、父母、
子女,下同)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情形;
2、承诺人承诺将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承诺
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3、承诺人承诺自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
之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减持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如有)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4、承诺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
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
承诺人出现违反上述事项的情况,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 2023年
03月 31
日 | 自 2023年 3
月 31日起
至可转债发
行实施完毕
后 6个月 | 承诺履行完毕,承诺
方严格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陈曙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严格履行了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陈曙先生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股东陈曙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股东陈曙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
上海艾录股份计划届满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5月 7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