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玮科技(30137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5月08日 19:25:03 中财网
原标题:凌玮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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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092
信达会字( )第 号

致: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覃正伟律师及万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5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702公司总部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1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486,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65.9029 % 6
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013,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01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75 3,472,267
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1 %。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视频参加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00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8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7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00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71,484,860
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470,8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00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5,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00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6,000 6,000
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99.7869 1,400
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5.00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9%;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6.00 《关于董事 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凌玮力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颖妮、胡湘仲、洪海、彭智花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3,456,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5%;反对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0.2045
股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6,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5%;反对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0.2390 7,100 6,000
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7.00 《关于监事 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0%;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8.00 《关于续聘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4,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5%;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9.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71,471,260
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3,457,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0%;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9%;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0.00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4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0%;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覃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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