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信息(300306):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5月08日 22:59:36 中财网
原标题:远方信息: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0508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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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508第 0001号
致: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2)(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8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6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潘建根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148,627,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60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7名,代表股份总数为2,149,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9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度审计报告》;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58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3%;反对11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63,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70%;反对 11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94%;弃权 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3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583,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1%;反对11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63,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06%;反对 11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94%;弃权 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57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0%;反对124,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5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91%;反对 124,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25%;弃权 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8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2024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0,57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0%;反对12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5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91%;反对 12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08%;弃权 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0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547,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1%;反对151,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26,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04%;反对 151,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12%;弃权 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8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0,583,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1%;反对120,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63,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06%;反对 120,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1%;弃权 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57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0%;反对12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5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91%;反对 12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09%;弃权 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7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1%;反对331,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5%;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51,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015%;反对 331,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86%;弃权 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王清友: 戴雪光:
周 剑: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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