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5月9日起增设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修改。前述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二)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设份额)收费模式如下所示: 1、申购费率
为确保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章节 | 原文 | 修订后内容 |
|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 | |
| 二、释
义 |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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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分
设两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5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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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
金的基
本情况 | |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
类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 |
| | |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告。 |
| 六、 基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
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
位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
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 |
| | | |
| | | |
| | | 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
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
| |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
| | |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可以对
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 |
| |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 |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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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七、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
2号楼C座20层 |
| | | |
| | | |
|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
| | | 法权益。 |
| 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及分类规则; |
|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 (四) 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 (四) 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
| | 同时进行。 | 核对同时进行。 |
|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
|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
| | | |
| | | |
| | |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
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
| 十六、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 |
| | | |
| | | |
| | | |
| | |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
| |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
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
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
|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 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 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
| |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 | | |
| | | |
|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9.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9.临时报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 全文 |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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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修订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次修订自2025年5月9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本公告之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