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0武金01 (16320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0武金 01 债券代码:163208.SH 债券简称:20武金 02 债券代码:163262.SH 债券简称:21武金 01 债券代码:175884.SH 债券简称:24武金 01 债券代码:241456.SH 债券简称:24武金 03 债券代码:241685.SH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武汉金控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发行人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5年 1月 20日,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河农商行”)就与华源证券侵权责任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16年 10月、11月,蛟河农商行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信托”)签订《陆家嘴信托·瑞安 6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蛟河农商行将 20亿元资金委托陆家嘴信托设立信托,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华源证券销售管理的“九州证券启航 3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资管”),定向资管资金用于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 2016年 10月-11月,蛟河农商行通过信托计划逐笔支付管理资金,合计 20亿元。对应各笔资金,华源证券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文昌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文昌路支行”)签订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公司客户认购协议书》,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武威分行”)签订了具有保本保收益担保性质的《差额补足协议》《承诺函》《理财产品收益权回购协议》等资料。 2017年初,时任邮储文昌路支行行长的王某等犯罪分子,通过假冒邮储武威分行工作人员名义等手段,利用“财富月月升”理财产品,实施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案发。时任蛟河农商行金融市场部副经理的张某,接受单位指派,前往邮储武威分行具体经办理财产品认购业务。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了解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收益的属性,在支付前置贴息 1.5%、又签订抽屉协议承诺保本、回购的情况下,应知该理财业务违规操作;其熟悉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流程,但在办理过程中既未按照规定临柜办理业务,对于出具的理财凭证等单据资料亦未履行认真审核职责,其间又冒用通道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在理财产品交易回执上签字,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客观上放纵了王某实施诈骗行为,造成巨额银行资金被骗的严重后果。在案证据证实,蛟河农商行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张某由该行党委任命担任金融市场部副经理,属于国有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资金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刑终 116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刑终 116号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蛟河农商行通过陆家嘴信托委托华源证券管理并指令认购理财的 20亿元资金,实际仅有 6亿元成功认购理财,但均被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华源证券公司印鉴、开户资料等提前赎回、转移、占有,剩余 14亿元资金未成功认购理财。华源证券签署的加盖有邮储武威分行印章的《差额补足协议》《承诺函》《理财产品受益权回购协议》也是被王某等犯罪分子私刻邮储武威分行的公章伪造。蛟河农商行通过陆家嘴信托委托华源证券管理并应购买理财的 20亿元资金,全部被犯罪分子转移、占有。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刑终 116号刑事判决,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再 252号、253号、255号、256号和 257号民事判决,认定邮储文昌路支行对蛟河农商行资金损失承担 85%的赔偿责任,蛟河农商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分担 15%的过错责任,判令邮储文昌路支行向蛟河农商行赔偿 1,672,375,000.00元本金并以此为基数按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蛟河农商行认为华源证券在案涉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致使其 15%的本金、利息损失无法获得清偿,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蛟河农商行请求判令华源证券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蛟河农商行本金损失295,125,000.00元、利息损失 64,594,183.39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 2024年 9月12日为 64,594,183.39元,自 2024年 9月 13日起,以 295,12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年利率 2.75%),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管理费损失 80万元、托管费损失 20万元、信托费损失 200万元(管理费、托管费、信托费损失金额以实际扣划金额为准);2)向蛟河农商行返还以华源证券名义开立在邮储文昌路支行理财账户的资金余额 263,013.70元(以实际账户余额为准)和以“九州证券启航 3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管计划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11,853.80元(以实际账户余额为准);3)承担案件律师费 3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如有)等。 (二)案件进展情况 华源证券在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025年 3月 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华源证券的管辖权异议。 目前,华源证券已经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截至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审理状态。截至发行人公告出具日,尚无一审判决。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已于 2025年 4月 30日披露《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国泰海通证券作为“20武金 01”、“20武金 02”、“21武金 01”、“24武金 01”、“24武金 0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三、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江艳、孔彪、胡雅雯 联系电话:027-82832320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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