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达精工(603331):百达精工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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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5月09日 16:41:3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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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百达精工:
百达精工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
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二○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目 录
浙江
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3浙江
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5浙江
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方法说明........................7浙江
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9议案一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9议案二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10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11议案四 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81议案五 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82议案六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84议案七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85议案八 关于2025年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86议案九 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87议案十 关于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88议案十一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94议案十二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8项制度的议案...........................99听取: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庆华........................................................100听取: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金颖波........................................................106听取: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金礼才.........................................................111浙江
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名称:浙江
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者: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下午13:30
四、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海城路2399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小友先生
六、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徐文女士
七、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本人或授权代表通过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八、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参会人员情况;
2、宣布到会股东代表资格情况;
3、宣读《
百达精工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5、全体股东听取并审议: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8)关于2025年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8项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6、与会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7、现场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律师一起参与表决票统计及监票;
8、会议中场休息;
待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回传至公司后继续进行会议后面的程序。
9、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10、见证律师宣读会议见证意见;
11、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12、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3、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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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参会登记当天没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或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参加表决和发言。
三、请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四、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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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方法说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8)关于2025年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8项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组织工作由证券投资部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对议案进行表决后,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有关时限内(5月19日15:00之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五、表决相关规定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对各项议案明确表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表决票相应栏内划“√”,三者中只能选一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多选的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不计入本次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2)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填写股东信息,并在“投票人”处签名。未完整填写股东信息或未签名的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不计入本次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六、本次股东大会设立票箱,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工作人员的指示依次进行投票。
七、现场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在律师的见证下,打开票箱,由计票人进行清点计票。
八、汇总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后,计票人、监票人及律师负责核对最终投票结果并在统计表上签字,由监票人代表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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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向各位股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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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议案二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向各位股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
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19日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章程内容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220.8636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217.56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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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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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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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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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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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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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如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则本条设置如下: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台州市百
达制冷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
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 第十九条 如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则本条设置如下: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台州市百
达制冷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
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9,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220.8636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20,217.5636万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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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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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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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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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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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一)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
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删除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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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 删除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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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
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
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
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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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
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
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 删除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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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触及本规则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 | 删除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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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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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
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
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前款所称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是指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回购
股份方案后,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行为。实施股份发行行为,是指上市
公司自向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或
者取得注册批复并启动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
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 删除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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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6
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6
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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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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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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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
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25%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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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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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因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因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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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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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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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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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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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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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
| |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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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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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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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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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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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
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
动罢免程序。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
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
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
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回复原状或者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
司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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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
| |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
| |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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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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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
|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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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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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请求时; |
|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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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
| | |
| | |
| | |
|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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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 |
|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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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
| | |
| | |
| | |
|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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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 |
| | |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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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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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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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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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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