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300284):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5-032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5月 9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5月 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 8号公司 4楼第一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1人,代表股份 587,834,669股,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承诺放弃表决权股份后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497,191,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15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人,代表股份 577,956,233股,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承诺放弃表决权股份后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487,313,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3人,代表股份 9,878,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42人,代表股份34,905,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8%。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裁、财务负责人、部分副总裁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副总裁何淼、张海军、计月华、何兴华因公出差未能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曹江玮律师、徐雪桦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99.8469%;反对43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弃权 3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14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87%;反对 43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33%;弃权 3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0%。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404,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7%;反对435,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弃权 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118,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57%;反对 435,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4%;弃权 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9%。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40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9%;反对43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弃权 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11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74%;反对 43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7%;弃权 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9%。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40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9%;反对43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弃权 3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74%;反对 43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30%;弃权 3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6%。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514,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对441,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弃权 2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22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83%;反对 441,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2%;弃权 2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5%。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389,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6%;反对70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弃权 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10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01%;反对 70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4%;弃权 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同意 247,114,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482,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6%;弃权 2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53%;反对 482,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9%;弃权 2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303,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2%;反对498,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弃权 3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016,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38%;反对 498,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3%;弃权 3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1,581,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16%;反对 5,372,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6%;弃权 2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9,294,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268%;反对 5,372,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22%;弃权 2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379,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7%;反对442,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弃权 3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093,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71%;弃权 3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8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大鹏、王军华、朱晓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3,147,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反对56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 2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097,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67%;反对 56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8%;弃权 2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5%。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392,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2%;反对550,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弃权 2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10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96%;反对 550,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3%;弃权 2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1%。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512,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4%;反对445,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弃权 2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225,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45%;反对 445,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1%;弃权 2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505,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454,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弃权 2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21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33%;反对 454,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29%;弃权 2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8%。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96,502,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4%;反对45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 2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215,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59%;反对 45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6%;弃权 2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名称:曹江玮律师、徐雪桦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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