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达电路(301628):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628 证券简称:强达电路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2栋厂房4楼强达电路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1人,代表股份50,067,2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2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7,500,2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1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5人,代表股份2,567,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7人,代表股份3,991,2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424,2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5人,代表股份2,567,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6%。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2%;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7%;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1%;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7%;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7%;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1%;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7%;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2%;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11%;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5%;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2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2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12%;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林晓春、刘璐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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