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300929):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

时间:2025年05月09日 23:25:28 中财网
原标题:华骐环保: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3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
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光春、兰萍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骐环保”)2025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光春、兰萍出具了《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持有公司股份3,346,4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53%)的股东刘光春和持有公司股份26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0%)的股东兰萍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21,3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刘光春、兰萍通知,刘光春于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华骐环保股份1,057,300股,占华骐环保总股本的0.80%;兰萍于2025年5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华骐环保股份50,000股,占华骐环保总股本的0.04%。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李明河和兰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7.80%减少至26.96%,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刘光春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佳山新村47栋301号   
权益变动时间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兰萍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东村38栋403号   
权益变动时间2025年5月8日   
权益变动过程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刘光春、兰萍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 股份,刘光春于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8日期间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57,300股。兰萍于2025年5月8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 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6,732,656股的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80%;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5,625,356股的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26.96%,触及1%的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股票简称华骐环保股票代码300929 
变动方向 (可多选)上升?下降?一致行动人有?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A股110.730.84  
合计110.730.84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赠与? 表决权让渡? 其他?(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 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 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 例(%)
合计持有股份36,732,65627.8035,625,35626.9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1,347,05623.7230,239,75622.89
有限售条件股份5,385,6004.085,385,6004.08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 行已作出的承诺、意 向、计划是? 否□ 刘光春、兰萍此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事 宜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集中竞价减 持为履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次减持计划尚未完成。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 反《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的情况是?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是否 存在不得行使表决 权的股份是?否?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刘光春、兰萍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意向、承诺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刘光春、兰萍在《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

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形。

2、刘光春、兰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刘光春、兰萍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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