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301100):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5月13日 17:41:42 中财网
原标题:风光股份: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四)公司于2025年0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om.cn/) 公布的《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 求,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股东会审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2025年0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决议内 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 会的议案》。 2、2025年04月22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股权登记日(2025年05月08日)与会议召 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 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等事项,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的通知》 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规范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150,632,6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316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5.000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的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进 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1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弃权5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6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385,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2%;反对1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6%;弃权54,2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2024 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表决结果:同意150,3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8%;反对1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84%。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38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92%;反对191,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6%;弃权57,8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2%。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1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384,400股,占出席本次权股份总数的0.039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380,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9%;反对191,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6%;弃权58,7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2%;反对1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5%; 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380,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9%;反对192,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2%;弃权57,700股(其中,因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8%;弃权55,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1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5%; 弃权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384,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0%;反对192,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2%;弃权54,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 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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