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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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5月13日 17:46: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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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塑科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 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塑科技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玮 | 联系电话:0571-8578 3754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康 | 联系电话:0571-8578 3754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自我
评价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
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根据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中信证券特提请关注
以下事项:
1、关于应收账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
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0,918.32万元,较上年末
下降6.54%。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末有所
下降,但余额仍较高。保荐人提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应收账款的相关风险。保荐人已提请公司
管理层关注应收账款的相关风险,督促公司继
续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2月19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重点介绍新“国九条”、并购新政策、市值管
理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交易与泄露内部
信息、对外担保与资金往来、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并辅以案例说明
形式。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
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会计师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
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
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
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 | 不适用 | | | 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
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
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
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
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
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
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
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
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
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
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
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
其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的访谈,
配合提供了募集资金使用等资料。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
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关于应收账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30,918.32万元,较上年末下降6.54%。保荐人提请投资者关注公
司应收账款的相关风险。 | 督促企业积极
进行账款催收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首发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首发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首发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首发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首发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首发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首发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首发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首发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
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
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
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
意识。
2、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
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
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
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 | | 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
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
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
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4、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
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
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
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
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
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
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5、2024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对我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定,我公司保荐
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
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
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
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在担任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对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
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上述
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 | | 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7、2024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
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
认为,我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增
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按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加强内部控
制,督促投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提高风险意
识。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 玮 何 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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