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000572):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5月14日 18:51:41 中财网
原标题:海马汽车: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琼晋律非字[2025]第294号
致: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谢国华、李举政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 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 2-8号海马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贵公司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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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十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
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5年5月14日14:00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十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至15:00。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景柱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4日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集人、与会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该等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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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42人,代表股份588,949,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10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 567,892,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3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39人,代表股份 21,057,2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04%。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之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股份共计567,892,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3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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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之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21,057,2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04%。

(二)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 7。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网络投票业务流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90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830%;反对2,501,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7%;弃权5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503%;反对2,501,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24%;弃权5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3%。

议案2.00 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93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878%;反对2,50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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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弃权5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776%;反对2,50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39%;弃权5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85%。

议案3.00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143,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234%;反对2,503,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1%;弃权3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167%;反对2,503,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36%;弃权3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6%。

议案4.00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893,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809%;反对2,73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1%;弃权3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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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60%;反对2,73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33%;弃权3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6%。

议案5.00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586,11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186%;反对2,511,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5%;弃权3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4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903%;反对2,511,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08%;弃权3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9%。

议案6.00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99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976%;反对2,698,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3%;弃权25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4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67%;反对2,698,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91%;弃权259,700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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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2%。

议案7.00 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海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和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8,9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4.8162%;反对3,150,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13%;弃权2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62%;反对3,150,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13%;弃权2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4%。

议案8.00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87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75%;反对2,843,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8%;弃权2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59%;反对2,843,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69%;弃权233,600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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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2%。

议案9.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44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050%;反对3,127,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1%;弃权37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8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913%;反对3,127,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14%;弃权37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3%。

议案10.0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23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699%;反对3,34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7%;弃权3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651%;反对3,343,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79%;弃权3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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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1.00 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656,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408%;反对3,040,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2%;弃权2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0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367%;反对3,040,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91%;弃权2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2%。

(四)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9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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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世贤


经办律师:谢国华律师


经办律师:李举政律师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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