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诺生物(68811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生物”“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民生证券的持续督导期持续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1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023年7月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2021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8,519.85万元,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34,851.49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分配调整如下:单位:万元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2021年9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具体如下:
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395千克多肽原料药生产线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等。 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工程技术中心升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等。 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制剂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4年6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等。 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395千克多肽原料药生产线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4年10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等。 2024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制剂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6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等。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395千克多肽原料药生产线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6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等。 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募投项目结项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制剂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技术中心升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制剂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 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全部募集资金账户已完成销户。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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