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德生物(300685):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685 证券简称:艾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1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15:00。 4、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39号公司1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罗捷敏先生 由于公司董事长LI-MOU ZHENG先生因公外出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罗捷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153,147,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6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1,793,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4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7人,代表股份41,354,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65,446,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4,091,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7人,代表股份41,354,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42,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6%;反对9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0%;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40,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39%;反对9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0%;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23,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9%;反对9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9%;弃权24,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21,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44%;反对9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8%;弃权24,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22,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8%;反对9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9%;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2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41%;反对9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5%;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4、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39,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7%;反对9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0%;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37,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6%;反对9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0%;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36,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8%;反对9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6%;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3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51%;反对9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6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4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54%;反对97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4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3%;反对97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4%;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7、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59,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0%;反对96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8%;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58,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6%;反对96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1%;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07,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39%;反对18,512,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81%;弃权2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0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710%;反对18,512,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69%;弃权2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41,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0%;反对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9%;弃权2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3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5%;反对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8%;弃权2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江志君律师、梁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5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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