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300580):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25-017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 下午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月 1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公司陆藕东路厂区4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7人(代表230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03,776,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9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3,886,781股,占公司有表决(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9,88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12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886,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5人,出席5人(曹余华、曹逸、郭俊新、纪志成、汪群峰); (2)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726,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6,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6,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5%;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 16,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727,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5,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7,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2%;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 15,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725,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7,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5,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2%;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 17,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727,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5,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7%;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 15,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720,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6%;反对 3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17,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96%;反对 3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6%;弃权 17,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72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9,2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4,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47%;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 19,2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3%。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5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717,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3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权 18,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8,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27%;反对 3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3%;弃权 18,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1%。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监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5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717,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4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18,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24%;反对 4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6%;弃权 18,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1%。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725,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7,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5,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87%;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 17,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72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21,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1,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3%;反对 3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 21,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8%。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晓丹、乔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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