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30110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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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5月18日 17:10:5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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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明月镜片: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
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5-015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
明月镜片”)
控股股东上海明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实业”)、实际控制人谢公
晚先生、谢公兴先生、曾少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丹阳市志明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丹阳志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曾哲先生、持股5%
以上股东上海诺伟其定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诺伟其定位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伟其”)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特别提示:
1、合计持有公司126,849,0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63.1930%)的控股股东上海实业、实际控制人谢公晚先生、谢公兴先生、曾少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丹阳志明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9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0股,即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989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
2、持有公司3,274,5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6313%)的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哲先生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9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8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4.4312%),即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0.3985%。
3、持有公司12,667,564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6.1307%)的股东诺伟其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9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股,即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4945%。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实业、实际控制人谢公晚先生、谢公兴先生、曾少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丹阳志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曾哲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诺伟其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 股东
姓名 | 职务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
(股) | 占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后的总
股本的比例 | 股份来源 |
| 上海实业 | - | 控股股东 | 111,004,500 | 55.2997% | 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前取得的
股份及其
孳生股份 |
| 谢公晚 | 董事长 | 实际控制人 | 4,933,500 | 2.4577% | |
| 谢公兴 | 董事、总经理 | 实际控制人 | 4,933,500 | 2.4577% | |
| 曾少华 | - | 实际控制人 | 2,467,500 | 1.2292% | |
| 丹阳志明 | - | 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 | 3,510,000 | 1.7486% | |
| 小计 | —— | —— | 126,849,000 | 63.1930% | |
| 曾哲 |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 特定股东 | 3,274,500 | 1.6313% | |
| 诺伟其 | - | 持股5%以上
股东 | 12,667,564 | 6.3107% | |
注:1、诺伟其、曾哲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12月1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及丹阳志明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4年12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谢公晚、谢公兴系兄弟关系,曾少华系谢公晚妹妹之配偶;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合计持有上海实业 100%的股份;谢公兴为丹阳志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上海实业、丹阳志明为一致行动人;
4、上述股份不存在冻结及质押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股东
姓名 | 股份来源 | 减持期间 | 价格
区间 | 减持
方式 | 拟减持数
量(股) | 拟减持
比例 | 减持
原因 |
| 上海实
业、谢公
晚、谢公
兴、曾少
华、丹阳
志明 |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及其孳
生股份 | 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
起15个交
易日后的3
个月内
(即2025
年6月11
日至2025
年9月10
日) | 参考减持时市场
价格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价 | 集中竞
价及大
宗交易 | 不超过
6,000,000 | 不超过
2.9891% | 自身
资金
需求 |
| 曾哲 | | | | | | | |
| | | | 参考减持时市场
价格 | 集中竞
价或大
宗交易 | 不超过
800,000 | 不超过
0.3985% | |
| 诺伟其 | | | | | | | |
| | | | | 集中竞
价及大
宗交易 | 不超过
3,000,000 | 不超过
1.4945% | |
注:1、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最低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谢公晚、谢公兴、曾哲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表“拟减持比例”系用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进行计算。
4、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丹阳志明、诺伟其在减持过程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比例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比例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若此期间,公司发生回购事项,上述股东的减持比例或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丹阳志明、曾哲、诺伟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 承诺
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丹阳志明;
陆岩;彭炜;
上海实业;
谢公晚;谢
公兴;曾少
华 | 股份
限售
承诺 | 自明月镜片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明月
镜片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该部分股份。 | 2021年12月16日 | 2021年12月16
日起至 2024年
12月15日止 |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公司未出
现上市后六
个月内股票
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
行价(遇除
权、除息时价
格相应调整)
的情况,承诺
方无需延长
公司股票锁
定期 |
| | 丹阳志明;
陆岩;彭炜;
上海实业;
谢公晚;谢
公兴;曾少
华;曾哲 | | | | | |
| | | | | | 2021年12月16
日起至2022年6
月15日止 | |
| | | | 明月镜片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其股
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格,下同),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企业/本人持有明月镜片的股份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诺伟其;曾
哲 | 股份
限售
承诺 | 自明月镜片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明月镜片回购本
企业/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2021年12月16日 | 2021年12月16
日起至 2022年
12月15日止 |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陆岩;彭炜;
谢公晚;谢
公兴;曾哲 | 股份
减持
承诺 | 在本人担任明月镜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股份。如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
守以上限制性规定。上述承诺不因其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丹阳志明;
上海实业;
谢公晚;谢
公兴;曾少
华 | 股份
减持
承诺 |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明
月镜片股票;(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
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明月镜
片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3)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
减持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 | | 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
价);(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
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月镜片
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减持
明月镜片股份所得收益归明月镜片所
有;(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
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明月镜片股
份自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
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8)若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诺伟其 | 股份
减持
承诺 |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
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
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2)在
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
步减持;(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4)减持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
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
价);(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
明,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且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
向声明,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
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个
月内不得减持。(8)若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上海实业;
谢公晚;谢
公兴;曾少
华 | 稳定
股价
承诺 |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
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
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
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实 | 2021年12月16日 | 2021年12月16
日至 2024年 12
月15日止 |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 | | 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谢公晚;谢
公兴;曾哲 | 稳定
股价
承诺 |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
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
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
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
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
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
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
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 | 2021年12月16
日至 2024年 12
月15日止 |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丹阳志明;
上海实业;
谢公晚;谢
公兴;曾少
华 | 股份
回购
承诺 |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
诺人也将购回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
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
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承诺人违反
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
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
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
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以欺
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如公司不
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
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
/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
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
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
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
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 | | 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
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
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相应进行调整。若
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
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企
业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
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谢公晚;谢
公兴;曾少
华;上海实
业 | 其他
承诺 | (1)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除明
月镜片及其子公司外),今后不会以任何
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明月镜片及其子公
司资金。(2)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
有关规定,维护明月镜片的独立性,绝不
损害明月镜片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3)
本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本人除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还将按照发生资金占用当年明月镜
片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孰高原则,向明月镜片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上市以来,公
司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
人占用的情
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上海实业;
谢公晚;谢
公兴;曾少
华 | 其他
承诺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及
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
股公司(不包括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下同)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
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
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
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
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
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其他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
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生产、
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于任
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本公
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
及参股公司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
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
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
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在同等条件
下赋予股份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其他商
业机会;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
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
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与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
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拓展后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本公司及本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上
市以来,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与公司
不存在同业
竞争的情形;
承诺方亦不
存在与公司
发生重大关
联交易的情
形。 |
| | | | 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
公司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的
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方式、或将
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等合理可行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5、如
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本人/本公司将向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不会利用对明月镜片的
控制地位操纵、指示明月镜片或者明月
镜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
明月镜片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
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者
从事任何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行为;2、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现在及以后
控制的下属企业(明月镜片及其控股子
公司除外,下同)将尽量避免与明月镜片
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
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及正常的
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3、本人/本公司
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股份公司章程
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
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
督促股份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
披露;4、自该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本
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现在及以后控制的
下属企业亦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
用股份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5、本人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关于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明
月镜片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若因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
前未缴或少缴相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
积金而被社保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追
缴或处罚的,本公司/本人将全额承担明
月镜片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补缴
或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有
关罚款、滞纳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
明月镜片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因
此遭受任何损失。” |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陆岩;彭炜;
上海实业;
谢公晚;谢
公兴;曾少
华;曾哲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的承
诺 |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
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首次
公开 | 上海实业;
谢公晚;谢 | 其他
承诺 | 一、如本公司/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
|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公兴;曾少
华 | |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
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所
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
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
行赔偿:(1)将本公司/本人应得的现金
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
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2)若本公司/本
人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
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
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
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本人承诺履行完
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
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 | |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陆岩;彭炜;
谢公晚;谢
公兴;曾哲 | 其他
承诺 | 一、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
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
议;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
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
偿。如果本人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
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
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
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带来的损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 | |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
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谢公晚;谢
公兴;曾哲 | 填补
被摊
薄即
期回
报的
承诺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
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
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
回报的措施实现;7)本承诺出具日后,
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
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8)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 上海实业;
谢公晚;谢
公兴;曾少
华 | 填补
被摊
薄即
期回
报的
承诺 |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公司利益;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
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
行为进行约束;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
从事与履行本承诺人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承诺拟公布的公
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本承诺出具
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
求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8)切实履行公司制定
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
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
补偿责任。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
承诺方严格
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
该承诺的情
形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丹阳志明、曾哲、诺伟其及通过丹阳志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彭炜和陆岩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的减持期间内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况。
(五)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股东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