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600697):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欧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秋萍、袁 丽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 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 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 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2025年5月20日上午9:00分,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长春市 飞跃路2686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 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涉 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下同)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301,8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67,3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3%。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3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169,195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9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24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8.00关于为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8.01关于为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的议案; 8.02关于为长春欧亚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8.03关于为长春欧亚集团欧亚车百大楼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8.04关于为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8.05关于为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8.06关于为长春欧亚居然超市有限公司综合授权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的议案; 8.07关于为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万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综 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8.08关于为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二道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综 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8.09关于为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合隆商超有限公司综合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8.10关于为长春国欧仓储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8.11关于为吉林市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议案; 8.12关于为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议案; 8.13关于为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议案; 8.14关于为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综合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8.15关于为长春欧亚易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另外,听取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且在《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记名投票由股东代 表、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中,第4、 5、6、7、8项议案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第 8项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 通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 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