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研发大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105,410,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5,209,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2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6,489,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288,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2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反对5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1,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4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9%;反对4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4%;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5%;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9%;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9%;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 6、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4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9%;反对4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4%;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7、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5%;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反对5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1,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4%;反对5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反对5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1,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4%;反对5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反对5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1,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4%;反对5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7%;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章杰、杨洋 3、结论性意见: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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