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002377):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鄂今非字第4880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 今天律师楼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林迪、张彤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3.《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5.《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8.《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10.《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11.《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12.《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公告》; 13.《关于2025年监事薪酬方案的公告》; 14.《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5.《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16.《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17.《关于2024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8.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通讯及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深圳交易所网站等发布了《第七 等相关文件。 2025年5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深圳交易所网站等发布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2024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00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 大园三路8号公司二楼4号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会议通知 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股份数为 193,621,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303%。 3.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3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78%。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1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56,393股同意, 160,300股反对,141,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0%,0.0808%,0.0712%。 2.2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56,393股同意, 160,300股反对,141,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0%,0.0808%,0.0712%。 2.3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56,393股同意, 210,300股反对,91,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0%,0.1060%,0.460%。 2.4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44,793股同意, 238,800股反对,74,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2%,0.1203%,0.0375%。 2.5 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46,593股同意, 160,300股反对,151,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1%,0.0808%,0.0761%。 2.6 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 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35,593股同意, 220,300股反对,102,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5%,0.1110%,0.0514%。 2.7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58,993股同意, 197,900股反对,101,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3%,0.0997%,0.0509%。 2.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50,993股同意, 197,900股反对,109,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3%,0.0997%,0.0550%。 2.9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陶春风回避了表决。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52,641,732股,其中152,312,332股同意, 220,300股反对,109,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2%,0.1443%,0.07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5,206,700股同意,220,300股反对,109,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00%,3.9793%,1.9707%。 2.1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28,593股同意, 220,300股反对,109,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0%,0.1110%,0.05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5,206,700股同意,220,300股反对,109,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00%,3.9793%,1.9707%。 2.1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00,093股同意, 236,400股反对,121,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7%,0.1191%,0.061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岳琴舫 见证律师: 林 迪 张彤瑶 2025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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