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00241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5-019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 5月 20日 14:30; (2)网络投票:2025年 5月 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号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5年 5月 14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64,728,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4.736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507名,代表公司股份47,698,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1169%。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7,04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3.62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681,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116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63,403,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反对 879,2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弃权 446,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6,373,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07%;反对股份 87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34%;弃权股份 446,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59%。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63,399,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反对 883,3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445,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6,36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3%;反对股份 883,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8%;弃权股份 445,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49%。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763,399,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反对 879,2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弃权 449,9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6,36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3%;反对股份 87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34%;弃权股份 449,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32%。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63,322,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1%;反对 917,7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弃权 488,8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6,292,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11%;反对股份 917,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40%;弃权股份 488,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8%。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3,342,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 881,4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505,3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6,312,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26%;反对股份 881,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79%;弃权股份 505,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5%。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3,537,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 ;反对 843,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 347,794股,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6,507,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26%;反对股份 843,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83%;弃权股份 347,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3,598,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1%;反对 866,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 263,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6,568,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02%;反对股份 866,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8%;弃权股份 263,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0%。 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 2024年度将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3,515,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 824,3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388,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6,48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63%;反对股份 824,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2%;弃权股份 388,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55%。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0,917,1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1%;反对 3,384,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弃权 427,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3,887,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087%;反对股份 3,384,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46%;弃权股份 427,711股,占出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10、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3,901,7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1%;反对 449,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377,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6,871,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57%;反对股份 449,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9%;弃权股份 377,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4%。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