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锋(300163):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B1幢12A楼 电话:0574-89216932传真:0574-87066991 网址:http://www.nbwhlaw.com/ 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 1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3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3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4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4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5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5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5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5 四、结论意见........................................................................................................ 6 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王星洁律师、胡逸云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 3、2025年5月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10.80%股份的股东卢先锋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并于2025年5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00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路8号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熊军先生主持。 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股份合计43,409,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92人,代表股份合计33,161,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6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代表股份合计6,09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86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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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王星洁 负责人: 刘海燕 胡逸云 2025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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