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赫股份(301199):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99 证券简称:迈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2024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徐烟田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泰街1398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100,155,9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5,500,0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4,655,900.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6,155,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4,655,90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 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91%;反对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6%;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31%;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 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10%;反对 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4%;弃权 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董君楠律师、吴明武律师列席并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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