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赫股份(301199):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5月20日 20:46:18 中财网
原标题:迈赫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99 证券简称:迈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2024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徐烟田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泰街1398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100,155,9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5,500,0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4,655,900.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6,155,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4,655,90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
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91%;反对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6%;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31%;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
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10%;反对 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4%;弃权 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010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74%;反对 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董君楠律师、吴明武律师列席并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