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九华旅游(603199):九华旅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安徽九华 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规划应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 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 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 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 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投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现金流量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促进利润分配的制 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在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及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 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 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 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 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订,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提请股东会 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或者按照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 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现金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公司状 况、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决定是否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在议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前,须 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议委员会的书面意见。议案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 意见,该次股东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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