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003018):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5月20日 23:41:49 中财网
原标题:金富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在规定时间报送深交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形。

第十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声明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所涉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交易所涉及金额达到披露标准:
1.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上市规则》第6.1.9条、第6.1.10条的规定外,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还包括《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为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交易的情形。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2、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如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自然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还包括《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为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情形。

3.公司应当披露《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为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日常交易的情形。

(七)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达到披露标准:
1.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1项第(1)至(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a)因《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b)因《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c)因《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5.1.1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d)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相关方案的具体内容。

4.《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规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5.《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三节规定的公司合并、分立和分拆。

6.《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五节规定的公司破产事项。

7.《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六节规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事项。

8.《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七节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9.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12.股权激励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八)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6.1.2条的规定。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十一)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应当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十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证券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五章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化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三)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四)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报告本制度第五章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第五章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符时,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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