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00301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含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等于或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等于或超过 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等于或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 50%), 且绝对金额等于或超过 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中除应由股东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 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按期组织实施。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 策提供建议。 (二)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三)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资金筹措、出资手续办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和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公司负责投资的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五)公司审计部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监督和审计责任部门,负责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投资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审核监督,负责公司重大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投资项目结算的审计工作。 (六)公司法务与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评估、论证、决策和执行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部门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进行筛选、外围资料收集和初步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后,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提交有权机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根据实施方案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原审批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若需增加内容和追加投资时,须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详细分析和说明有关情况和原因,并按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增加项目内容和追加投资。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委 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 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 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点, 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 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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