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星期二)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号)《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号)等规定,完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治理能力,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1.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包括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2.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股东会提案权外,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二、完善类别股相关规定。此外,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并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章 总则 | | |
| 1 |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通地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国家《公司法》、国
家《证券法》和《上海申通地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通地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国家《公司法》、国家
《证券法》和《上海申通地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2 | /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
| 3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4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国家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国家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
| 5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国家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国家《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
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
| |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6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 |
| 7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
| 8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9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
| |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10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11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12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
| 13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14 |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15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
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
| | | 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16 |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 17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 |
| 18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19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20 |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
| | 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 |
| 21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2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
| 23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24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
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25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
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
| |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身份证件。 |
| 2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27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28 |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29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30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
| |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31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32 |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
| | 予表决。 | 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
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
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
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
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 33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34 |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
| | |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35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36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37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
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
告。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
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
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
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
告。 |
| 38 |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 39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
|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40 |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 41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
| 42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43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 |
| | | 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
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
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44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五章 监管措施 | | |
| 45 |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
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
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
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
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
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
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
则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
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
解释并公告。 |
| 46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
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
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
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相
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
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
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
| 47 |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
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
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
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
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
市场禁入。 | 第五十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
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
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予以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
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
入。 |
| 第六章 附 则 | | |
| 48 |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
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
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
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 |
| 49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权属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
释。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权属股
东会,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
| 50 | 第五十二条 如遇国家法律和
行政法规修订,使本规则内容与法
律法规相抵触时,公司应按法律法
规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由董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五十四条 如遇国家法律和
行政法规修订,使本规则内容与法
律法规相抵触时,公司应按法律法
规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由董事
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章 总则 | | |
| 1 |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申通地铁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
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申通地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
|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 | |
| 2 | / |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得低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
公司设职工董事1名,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3 | / |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内控合规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4 | / |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批准公司对子公司向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按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
| | |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5 | / |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6 | / |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一年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或者不超过2.5亿元,以较低
的为准;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
者不超过1亿元,以较低的为准。
境外投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单独对外
股权投资不在上述授权范围内;
(二)公司内部(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
公司购买国有商业银行低风险理财
产品;
(三)公司依据在不同发展阶段
的融资需求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
率,由董事会决定资产负债率不超
过70%范围内发生的新增贷款、融
资、贷款、融资展期等事项;由董
事会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投资
计划或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的贷
款、融资额度内审批;超过资产负
债率、年度贷款、融资额度的由股
东会审批。 |
| 7 | / | 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
| | |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 | |
| 第一节会议的召开方式 | | |
| 8 |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
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9 | / | 第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二节会议提案与会议通知 | | |
| 10 |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
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
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
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
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
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
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
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第十三条按照本规则规定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
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
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
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
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
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 11 |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
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12 |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
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
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三节会议出席与召开 | | |
| 13 |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 |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
| | 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14 |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
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
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
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
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第十八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 15 | / |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 16 |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
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
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
| |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
| 第四节会议表决、决议和记录 | | |
| 17 |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
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
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第二十五条与会董事表决完
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
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
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
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 18 |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则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
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
| 19 |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
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述情形的,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的情形; |
| | 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20 |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严格
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 21 | / | 第三十二条现场召开和以视
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
| 22 |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
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
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
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
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
| 23 |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
| |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十年以上。 |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十年。 |
| 第四章 附则 | | |
| 24 | / |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
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 25 |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
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 第四十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
外,在本规则中,“以上”、“内”
均包括本数;“超过”、“过”不
含本数。 |
| 26 | | |
| | |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
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