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石创新(688775):影石创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时间:2025年05月22日 11:35:57 中财网

原标题:影石创新:影石创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目录

1 发行保荐书...................................................................................................... 1
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33
2-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212
3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37
4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55 5-1 法律意见书 .............................................................................................. 365
5-2 律师工作报告 ........................................................................................ 1833
6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2019
7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08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 4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9 一、保荐结论 ............................................................................................................ 9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9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 12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4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22 八、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情况 .............................................................................. 23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意见 ...................................... 24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 24 十一、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 25
十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5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保荐人”)接受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石创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影石创新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周鹏、刘冠中为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沈哲为项目协办人;指定贺湘南、刘佳、吕冠环、陈锦兴、谢锐楷、李菡、王贺麟为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周鹏,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信息传媒组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传音控股、卫光生物、富煌钢构、银之杰等 IPO项目,招商轮船非公开、新乡化纤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洛阳钼业跨境并购等多个股权项目,及重庆城投、湖州城投、禹州地产熊猫债、国泰君安公司债等多个债券项目。

刘冠中,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

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瀛通通讯、传音控股、泓淋电力等 IPO项目,立讯精密非公开、深天马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沈哲,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信息传媒组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了传音控股、古瑞瓦特、多益网络、索贝数码等 IPO项目,网易集团 CDR项目,立讯精密可转债、立讯精密非公开、超华科技非公开、冠昊生物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华扬联众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rashi Vision Inc.
注册资本:3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靖康
成立日期:2015年 7月 9日
营业期限:2015年 7月 9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 1100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厦2栋 1101,1102,1103
邮政编码:518101
联系电话:0755-23324884
传真号码:0755-2300952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厉扬
部门电话:0755-2331293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中证投资、金石智娱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9,112,616股、9,112,486股股份(对应发行前持股比例分别为 2.5313%、2.5312%)。

中证投资、金石智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投资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0年 9月 18日,在中信证券大厦 21层 2号会议室召开了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 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 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已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并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六、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规范。

八、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必要的核准,市场前景良好,其顺利实施,将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发行人的发展;发行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发行人召开了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采购、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518Z094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与公司法务总监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深圳岚锋整体变更设立,自深圳岚锋 2015年 7月 9日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前述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运行效果,并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518Z0942号”《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会计师已就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效果,并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518Z094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合理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容诚会计师已就公司的内控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经核查,公司的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公司拥有的重要资产的权属状况、涉讼情况,并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前述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全景相机、运动相机等智能影像设备的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经核查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一)影石创新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具体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影石创新所属行业领域及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对照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公司是以全景技术为基点的全球知名智能影像设备提供商,发展形成了由全景技术、防抖技术、AI影像处理技术、计算摄影技术等为核心的技术体系,其底层关键技术具有独创性和先进性。公司全景相机是 VR内容采集设备,可广泛应用于全景新闻直播、国防军事、政法警务、VR街景、VR看房、全景视频会议等领域,为行业赋能。公司核心技术均已应用于主营业务产品中,公司品牌影响力不断加强,核心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突出。根据 Frost & Sullivan的数据,2023年公司品牌“Insta360影石”全景相机全球市场占有率 67.2%,排名第一。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在《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要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包括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发展虚拟现实整机、感知交互、内容采集制作等设备和开发工具软件、行业解决方案。

工信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发展全视角 12K分辨率、60帧/秒帧率、高动态范围(HDR)、多摄像机同步与单独曝光、无线实时预览等影像捕捉技术,重点突破高质量全景三维实时拼接算法,要加快动作捕捉、全景相机、浸入式声场采集设备、三维扫描仪等内容采集制作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

综上,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关于科创板支持方向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行业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

公司所属行业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 与代码》(JR/T 0020—2024),公司所 处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公司属于新一代信 息技术领域中的智能硬件企业,据国 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 术产业中的“1.5.2智能消费相关设备 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技术 创新能力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电 子信息制造业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信 息消费电子设备,不属于金融科技、 模式创新企业,不属于房地产和主要
 □高端装备 
 □新能源 
 □节能环保 
 □生物医药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符合 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3、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标准要求

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是否符合指标情况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 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5%,或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 入金额≥8,000万元√是□否发行人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13.16%,高于 5%;发行人最近三年研发投入 分别为 25,601.32万元、44,768.03万元和 77,658.91万元,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 148,028.26万元,高于 8,000万元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 比例≥10%√是□否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研发技术人员占员工 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48.67%、53.85%和 57.68%,高于 10%
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 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是□否发行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 发明专利中,境内授权发明专利 115项,境外 授权发明专利 74项,共计 189项,大于 7项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 率≥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 金额≥3亿√是□否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65.25%,高于 25%;发行人 2024年营业收入 金额为 557,412.56万元,高于 3亿元
(二)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本保荐机构履行了查阅相关行业研究报告、行业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营业执照》、专利权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查阅了公司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在内的重大合同,实地走访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访谈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核查公司及有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并取得相关部门合规证明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要求。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产品及技术研发风险
智能影像设备行业处于消费电子前沿领域,行业内的品牌供应商需要把握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及产品更新迭代,以巩固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主要在研项目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合计74,869.85万元。报告期各期包含上述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研发投入分别为3,152.25万元、13,638.55万元和 58,079.05万元,研发费用均在当期全部费用化。

若公司对未来市场趋势预判失误,或新技术、新产品未达预期,将会对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所在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产品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依赖行业经验丰富、结构稳定的研发团队,高水平研发人才是公司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上取得成功的关键。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研发技术人员为 1,367人,占员工数的比例为 57.68%。目前,与快速变化和不断发展的市场相比,高端研发人才相对稀缺,同时行业内的人才竞争也较为激烈,技术人员流失时有发生。未来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且未有合适替代者,则可能会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迭代不及预期导致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存在产品迭代速度快及消费者需求不断提升的特点。公司及市场主流消费电子产品品牌厂商推出新品的周期通常在半年至一年左右。公司陆续推出了 Nano系列、ONE系列、ONE X系列、ONE R系列、GO系列和 Ace系列等消费级智能影像设备主要产品以及 Pro系列、TITAN系列、Connect系列等专业级智能影像设备主要产品。各产品推出的当年及次年为其主要销售周期,并构成该等年度公司销售收入的重要来源,各产品通常在推出第三年开始被公司新品迭代,销售收入及占比逐渐下降。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推出功能优异的创新型智能影像设备进行产品迭代,或不能持续满足市场及消费者不断提升的需求,则可能面临公司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2、经营风险
(1)国际贸易摩擦及关税风险
2018年以来,国际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开展海外市场业务造成了一定阻力,国际贸易及海外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风险上升。2025年 2月 1日,美国政府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加征 10%的关税;2025年 3月 4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再次加征 10%的关税;2025年 4月 2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令,宣布对所有贸易伙伴征收最低为 10%的关税,并在后续对部分贸易伙伴征收税率更高的关税,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面临被加征 34%“对等关税”等更严厉的关税政策;2025年 4月 8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令,宣布将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的“对等关税”由 34%调整为 84%,并在 2025年 4月 10日宣布将该“对等关税”进一步上调为 125%。由于美国关税政策变化频繁,公司难以预测未来美国关税变化及关税水平。该等关税政策将对全球贸易、经济环境以及消费需求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状况。公司已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如果境外国家持续加大实施对公司出口明显不利的贸易、关税等政策,公司存在无法维持境外销售高速增长的风险甚至由此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2)境外经营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59,625.70万元、290,337.71万元和422,258.0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79.43%、80.83%和 76.35%。2020年全球经济环境变动,公司海外业务发展不确定性增加。此外,在后续的海外市场竞争中,不排除因国际市场产品设计理念及技术发展状况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未来国际市场业务开拓不顺利或未能达到预期,将影响公司国际市场业务发展。

(3)外协加工生产的风险
公司在生产环节主要通过与加工厂商合作的模式进行外协生产,由委外厂商负责镜头模组加工、SMT贴片、电池等零部件加工、半成品及成品的组装测试等工序。报告期内,公司消费级智能影像设备主要通过外协加工生产,专业级智能影像设备主要为自主生产。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用分别为 13,112.15万元、16,853.82万元和 26,902.1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 14.97%、11.80%和 11.17%。在外协加工生产模式下,需委外厂商保证充足的产能,且公司需要持续有效地对生产流程进行管控。如果委外厂商无法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求,出现产能不足、生产管理水平欠佳或公司与委外厂商合作发生摩擦而不能及时切换委外加工方的情形,则可能导致产品供应的延迟或产品质量的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得益于公司在技术研发上的持续投入取得成效以及产品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4,113.36万元、363,639.23万元和 557,412.5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0,733.40万元、82,957.51万元和 99,474.91万元。但公司经营业绩未来能否持续增长仍然受到行业竞争格局、国际形势、产业政策、技术更迭、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任何不利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长放缓甚至业绩下滑。因此,公司存在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存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超过 50%的风险。

3、财务风险
(1)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国家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扩大人民币兑主要货币波幅范围政策及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性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2,751.57万元、182.95万元和-2,831.5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规模分别为 159,625.70万元、290,337.71万元和 422,258.03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公司出口业务的增长,如果未来人民币对美元等外汇的汇率波动幅度加大,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营业收入增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04,113.36万元、363,639.23万元和557,412.56万元,同比增幅分别为 78.16%和 53.29%。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若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产品迭代速度不及预期、市场开拓能力下滑,则公司营业收入增速可能出现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3)毛利率较高无法维持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51.49%、55.95%和 52.20%,公司毛利率在行业内保持较高水平,影响公司毛利率的主要因素包括公司产品定价能力、销售渠道等。消费电子产品的创新性、功能、质量、是否契合客户需求、以及客户对产品品牌的认可程度都决定了公司产品的定价能力,定价能力越高则毛利率越高。

同时,公司线上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分别为 49.75%、46.91%和 47.95%,线上销售渠道毛利率高于线下销售渠道。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或者产品销售渠道和产品销售价格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将使公司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4)存货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5,089.03万元、49,435.49万元和100,007.98万元,其中,公司原材料及委托加工物资合计占存货比例分别为59.12%、44.23%和 45.16%。随着公司销售规模扩大,需提前储备生产所需重要原材料,且委托加工物资存放于委外加工厂仓库,若公司存货管理不善,出现损失或损害等情况,将造成公司财产的直接损失,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若公司重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下降,而公司储备量较大,则可能出现存货跌价的风险。

(5)销售费用大幅上涨对发行人业绩影响的风险
公司通过入驻亚马逊、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线上业务,同时积极拓展线下销售渠道,随着销售渠道的增加、营业收入的增长,销售费用也随之增加,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分别为 14.98%、14.53%和 14.81%。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销售费用将随之上涨,如公司不能有效控制各渠道销售费用,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2017年 8月 17日,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44201462),于 2020年 12月 11日取得更新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44206223,有效期:三年),并于 2023年 12月 12日取得更新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44207825,有效期:三年),报告期内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果未来国家变更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公司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审核,所得税率将由 15%提升至 25%,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优惠税率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优惠税率对净利润的影响6,126.827,389.032,435.46
4、法律风险
(1)涉美 337调查及相关诉讼的风险
2024年 3月 29日(美国时间),GoPro依据《美国 1930年关税法》第 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 337调查申请,指控发行人及发行人美国子公司美国影石相关产品及配件、照相系统侵犯其在美知识产权;2024年 5月 1日(美国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启动了本次 337调查。2024年 4月 5日(美国时间),美国影石收到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传票及起诉状等诉讼材料,GoPro起诉发行人及美国影石的相关产品、照相系统侵犯其在美知识产权。2025年 1月 13日至 2025年 1月 17日(美国时间),ITC行政法官组织了开庭听证程序。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337调查事项仍在进行中,加州中区法院诉讼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若最终 337调查结果对公司不利,公司声誉将受到负面影响,相关涉案产品可能无法继续在美国销售。虽然公司涉案产品均为通用产品,可面向全球市场客户进行销售,在涉案产品在美国被禁售的极端情形下可将涉案产品向非美国地区销售,但公司涉案产品在美国禁售仍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虽然 337调查不涉及经济赔偿,但 337调查的结果将可能作为加州中区法院诉讼的重要参考。若最终 337调查结果对公司不利,加州中区法院诉讼中公司将可能败诉,从而需要对 GoPro进行经济赔偿并承担 GoPro为此诉讼支付加州中区法院诉讼的结果如何,公司均需向此次其聘请的律师支付法律顾问费用,该等费用支出亦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及公司治理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靖康可支配公司 34.0043%的表决权,间接持有公司 29.8891%的股份,实际控制人配偶、一致行动人潘瑶间接持有公司 0.0002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靖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潘瑶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29.8893%的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持股比例将进一步稀释。公司历史上曾存在董事会成员数量为偶数的情况,虽然截至目前董事会成员数量已变更为 9人,但仍可能存在董事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董事会僵局、公司治理有效性或决策效率不足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系基于当前正常的市场环境及公司充足的技术储备,并在市场需求、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原材料供应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假设前提下作出的。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将会导致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或实施效果与预期值产生偏离的风险。

(2)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及固定资产减值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一定规模的产能,同时新增房屋及建筑物22,215.99万元、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 2,723.96万元,合计 24,939.95万元。如果公司下游市场增长未及预期或市场开拓受阻、或因产品技术的快速迭代,将有可能导致部分生产及仓储设备闲置、人员富余,无法充分利用全部生产能力,研发相关设备不再符合研发需求,导致增加费用负担、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风险。

(3)募投项目投入对财务影响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规模增加,各类支出将迅速增加,会导致折旧或摊销费用上升,本次募投项目建成且稳定运营后,预计新增固定资产的年折旧和摊销金额为 1,367.98万元,占公司 2024年扣非净利润的比例为 1.45%,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有一定建设及运营周期。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将导致公司一定期间内费用上升、相关财务指标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重要原材料供应中断风险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 IC芯片、镜头模组、结构件等,因直接材料在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占比较高,产品成本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较大。此外,芯片作为公司重要原材料,构成公司产品的核心零部件。报告期各期,公司芯片采购金额分别为 23,630.03万元、36,975.06万元和 82,287.24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3.72%、23.15%和 28.82%。公司的核心芯片主要是采购索尼、安霸等国际品牌,并且可替代性较差,未来如因特殊贸易原因或全球芯片短缺导致相关国外供应商停止向公司出口芯片或供货周期增长,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计算机及影像视觉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影像设备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行业内各大厂商间竞争激烈。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凭借技术、品牌和渠道优势,不断丰富产品线,拓展业务范围。如果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在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持续提升,将导致公司在细分市场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市场份额减少、盈利能力下降甚至核心竞争优势丧失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发行失败风险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公司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此外,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股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届时出现发行认购不足,或者发行定价后公司无法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后总市值要求的,还可能产生发行中止,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2、股票价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3、信息引用风险及前瞻性描述风险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描述的智能影像设备所处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等相关信息或数据,均来自行业研究报告、行业机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官方网站等。由于公司在进行行业描述及未来预测时主要依据当时的市场状况,但行业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受宏观经济等多重因素影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不能保证所描述的信息或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反映公司所属行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任何潜在投资者应在阅读完整招股说明书并结合最新市场形势变化的基础上独立做出投资决策。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包括 7名法人股东和 19名合伙企业,分别为北京岚锋、EARN ACE、QM101、香港迅雷、岚沣管理、岚烽管理、澜烽管理、华金同达、厦门富凯、伊敦传媒、领誉基石、芜湖旷沄、朗玛六号、朗玛五号、朗玛九号、朗玛十四号、利得鑫投、华金创盈、威明投资、深圳麦高、中证投资、金石智娱、天正投资、汇智同裕、山东龙兴、知盛投资。

经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备案编号备案时间基金管理人
1华金同达SCU0602018年 5月 18日珠海铧盈投资有限公司
2厦门富凯S683632015年 8月 7日厦门富凯海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伊敦传媒SS75122017年 6月 2日深圳市招商金台资本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4领誉基石SW24642017年 7月 17日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芜湖旷沄SEZ0812019年 3月 27日珠海佑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朗玛六号SEW5342019年 1月 16日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朗玛五号SEX7572019年 1月 16日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朗玛九号SEU2902019年 1月 16日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朗玛十四号SGP9662019年 6月 4日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利得鑫投SCM7672018年 3月 8日寿光市金投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华金创盈SET0272018年 11月 21日珠海华金领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威明投资SEF0932018年 10月 25日广东禾一泽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金石智娱为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编码:S32436),管理机构为中信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余股东均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其余股东均已出具《关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等事项的说明》,承诺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设立基金、受托管理基金产品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发行人共有 12名股东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1名股东为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其余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八、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情况
在影石创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作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第三方专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保荐机构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完成财务部分尽职调查及部分财务工作底稿整理等,以更加充分、有效地完成对发行人财务部分的尽职调查工作。会计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56.60万元,由保荐机构分三个阶段以自有资金支付。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见证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保荐机构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本项目的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活动进行见证、对网下发行簿记建档进行见证等。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 8.00万元,由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支付。保荐机构除聘请上述第三方外,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聘请了第三方咨询公司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主要向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和决策机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草案)》有关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是 2024年 12月 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 3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 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阅字[2025]518Z0005号审阅报告。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主要业务的采购模式及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经营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居民收入上升、消费升级推动行业需求增长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202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1,314元,同比增长 5.3%,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8,227元,同比增长 5.3%,我国居民的购买力与消费水平提升带来消费观念的变化,居民消费呈现出结构性升级趋势。随着消费升级的深化,传统的数码相机难以满足新消费时代用户的影像需求,用户越来越注重对生活体验的捕捉和分享,如在户外运动或家庭活动中记录实时画面并进行快速编辑与分享。在居民收入提高和消费观念升级的双重推动下,人们对全景相机等新兴影像产品的需求将进一步提升。

(二)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加速
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在持续加速,全景相机产品朝着高质量图像拼接、高效防抖及应用场景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这也将促使各品牌厂商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提高产品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以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前沿优势。随着行业技术含量的不断提升,行业进入门槛也将进一步提高,避免了行业内恶性价格竞争,促进行业走上比拼研发技术、创新能力的健康发展道路。

(三)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之发展目标,2020年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15%,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 5个产值规模 10万亿元级的新支柱。此外,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在《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明确要提升消费电子产品供给创新水平,推动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提升中高端供给体系质量,推进智能可穿戴设备、虚拟/增强现实、超高清终端设备、消费类无人机等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超高清视频在社会各行业应用普及。工信部、教育部等 6部门在《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中提出要推进关键技术融合创新,推进 8K分辨率及以上、高动态范围、宽色域、高帧率全景拍摄、高性能拼接缝合、多相机同步、虚拟现实视频与平面视频混合制作等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 5部门在 2024年《关于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的措施》中提出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虚拟现实(VR)全景和数字人等技术,拓展电商直播场景;打造电子产品消费新场景,加大柔性屏、超级摄影、超级快充、人工智能助手、端侧大模型、跨屏跨端互联等软硬件功能开发。

(四)公司竞争优势
1、先进的技术优势
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便将自主研发设计能力作为核心竞争力,把技术研发投入纳入战略经营计划之中,根据市场发展趋势与业务经营情况,在全景技术及智能影像设备创新方面进行持续的研发投入,并取得了丰富的研发成果。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25,601.32万元、44,768.03万元和77,658.91万元。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拥有境内外授权专利 900项,其中发明专利 189项,实用新型 348项,外观设计 363项。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全景图像采集拼接技术、防抖技术、AI影像处理技术、计算摄影技术、软件开发技术框架、模块化防水相机设计技术、音频处理技术和框架等智能影像设备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优势深入挖掘用户需求,充分延伸产品功能,为消费者提供技术先进、功能优越的产品,为行业提供高效的智能影像解决方案,助力公司业务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公司经营业绩和产品用户数量的增长亦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强化技术优势,形成技术水平与业绩增长的良性循环。

2、优秀的技术研发及运营管理团队
公司拥有一流的高素质、国际化的研发及管理团队,包括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剑桥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等国内外一流学府的优秀人才。公司的主要创始人及核心团队具备较高的学历背景及丰富的行业实战经验,通过对行业趋势的深入观察,能够准确地把握行业和公司的发展方向,制定合适的战略决策,不断提高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公司的技术研发团队由创始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带领,具备较强的创新及研发能力。公司研发、技术人员共 1,367人,占总人数的 57.68%,汇集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工业设计、图像识别与人工智能等不同学科背景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刘靖康是技术型创业人才,拥有多项国内外专利,作为当代创业青年的优秀代表被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予第十届“中国青年创业奖”,并获得“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称号。

公司运营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资源,深刻理解行业和市场情况。

其中,公司销售副总裁段优国拥有超过 10年行业经验,曾在华为终端、深圳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任职;市场副总裁 Richter Maximilian Hardy来自德国,毕业于德国霍恩海姆大学,拥有超过 7年行业经验,曾任职于费森尤斯医疗;北美运营负责人曹宇钦毕业于北京大学,拥有超过 15年行业经验,曾任德高中国(北京)市场部经理、Forrester Research高级研究经理和高级分析师等岗位;供应链总监李兆琪毕业于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拥有超过 27年的行业采购及供应链管理经验。

优秀的技术研发及运营管理团队是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的根基与核心优势之一。

3、产品创新及定义能力
公司通过深入调研市场需求和用户偏好,凭借专业研发团队不断创新,设计并研发出功能先进、质量优异的创新型产品。公司在产品方面的核心优势在于创新技术运用及先进的产品定义能力。

在产品设计方面,公司 2016年发布了 Nano全景相机,首度实现了全景相机在移动端即插即用的功能;2017年发布的 Pro系列产品成为首款谷歌官方推荐的专业车载街景认证产品;2019年发布的穿戴式运动相机 GO以 18.3克重量、拇指大小尺寸的物理设计并结合防抖技术功能,为影像设备的微型化、可穿戴化提供了新的想象空间,该产品荣获 2020年美国 CES创新奖和德国 iF设计奖;2020年发布的 ONE R模块化运动相机首度实现了在一台相机中全景、广角、徕卡等多款镜头便捷切换的功能,获得了德国红点设计奖、Wired Recommends主编推荐奖和英国 Stuff最佳五颗星评价;公司 ONE X2全景运动相机及 GO 2穿戴式运动相机凭借出色的产品设计获得了 2021年度日本 Good Design设计奖;公司 ONE X3全景运动相机获得 2022年 Wired Recommends 主编推荐奖,Link网络相机获得 2022年 T3铂金产品奖;GO 3穿戴式运动相机获得 2023年 T3铂金产品奖;Ace Pro获得 BGR Platinum Award铂金产品奖;ONE X4获得美国《时代》杂志 2024年度最佳发明奖、日本 Good Design设计奖,Ace Pro获得日本Good Design Award设计奖。在产品技术方面,公司将自主研发的全景技术、防抖技术、AI影像技术等应用至各系列产品,创新性地实现了 AI智能剪辑、“自拍杆隐形”、智能追踪、“子弹时间”等功能,相关技术及功能的实现具有行业前瞻性。

4、品牌优势
近年来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迭代推出智能影像设备产品,公司品牌“Insta360影石”凭借创新的产品设计、先进的产品技术和丰富的产品功能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及品牌优势不断提升。2024年,公司获得《Fast Company》评选的“2024全球最具创新力公司”消费电子榜单第三名、谷歌(Google)、凯度(Kantar)评选的“中国全球化品牌 50强”,并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23年,公司获得谷歌(Google)、凯度(Kantar)评选的“中国全球化品牌 50强”、2023《财富》“中国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创业公司”称号;2021年,公司获得“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并获工信部评选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深圳市科技创新委评选的 2021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一等奖);2020年,公司获得美国知名商业杂志《Fast Company》评选的“2020年度全球最具创新力公司”称号。

报告期内,公司“Insta360影石”品牌产品荣获国内外多项荣誉奖项,包括美国CES创新金奖、美国 CES创新奖、德国红点设计奖、德国 iF设计奖、日本 Good Design设计奖、2019柏林 IFA国际电子消费品展最佳产品等。公司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记录和分享生活为使命,逐步实现“成为世界一流的智能影像品牌”的发展愿景。

5、全方位的营销体系
(1)全面的销售体系
公司建立起了全面的销售体系,公司品牌“Insta360影石”产品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相结合的方式销往全球各地。线上主要通过发行人公司官方商城及亚马逊、天猫、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线下则通过遍布全球 60多个国家的销售网络,包括 Apple Store零售店、Best Buy、B&H、顺电、JB Hi-Fi、Media Markt、Sam's Club、Costco、Argos、Yodobashi Camera、Bic Camera等知名渠道进行销售。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 70%以上来自境外销售,主要系美国、日本和欧洲等消费能力较强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此外,公司产品在亚太地区的销量及市场影响力也在快速增长。通过建立全面的销售体系,公司可充分覆盖潜在目标消费者,顺应各时期消费者购买习惯,提高产品销售效率及销售稳定性。

(2)多样化的全球市场推广渠道
公司建立了多样化的全球市场推广渠道,依靠线上营销宣传和线下展会活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垂直行业 KOL推荐、社交媒体广告和国内外知名展会等渠道,迅速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公司凭借创新的产品被《人民日报》《新华社》和《福布斯》等海内外著名新闻媒体报道,并受到众多科技、摄影、运动等不同领域的 KOL推荐,在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德国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展览会和北京国际广播电影电视展览会等活动展会上受到消费者好评,通过全球社交网络营销广告、搜索引擎营销广告以及视频广告触达终端客户,拉动销售增长。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以下无正文)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2年至 2024年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1)2015年 7月,有限公司设立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石创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系由深圳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岚锋”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深圳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由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岚锋”)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 2015年 7月 9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440300342470600P的营业执照。根据章程的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00.00元,由北京岚锋认缴出资10,000,000.00元。出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0.00 100.00
(2)2017年 4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根据 2017年 4月 8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0元,由北京岚锋认缴出资 20,00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2017年 4月 20日,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出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0 100.00
(3)2018年 6月,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
根据公司 2018年 6月 25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北京岚锋决定对公司增资人民币35,240,000.00元,其中 1,000,0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34,24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000,000.00元。2018年 6月 28日,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出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1,000,000.00 100.00
合计 31,000,000.00 100.00
(4)2018年 9月,有限公司第三次增资
根据公司 2018年 9月 11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深圳岚锋决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48,047,802.00元,由岚沣投资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 6月 22日已更名为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岚沣”)认缴出资 3,952,401.00元、由澜烽投资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 6月 21日已更名为澜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澜烽”)认缴出资 3,161,921.00元、由岚烽投资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 8月 13日已更名为岚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岚烽”)认缴出资 2,185,678.00元、由 CYZone Angel Fund I, L.P.(以下简称“创业邦”)认缴出资1,033,323.00元、由 EARN ACE LIMITED(以下简 “EARN ACE”)认缴出资12,949,351.00元、由 QM101 LIMITED(以下简称“启明”)认缴出资 11,412,457.00元、XUNLEI NETWORK TECHNOLOGIES LIMITED(以下简称 “迅雷 ”)认缴出资9,613,923.00 元、由 SUNING RUNDO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苏宁”)认缴出资 3,738,748.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047,802.00元。2018年 9月 11日,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出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1,000,000.00 39.2169
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52,401.00 5.0000 澜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61,921.00 4.0000 岚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5,678.00 2.7650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CYZone Angel Fund I, L.P. 1,033,323.00 1.3072
EARN ACE LIMITED 12,949,351.00 16.3816
QM101 LIMITED 11,412,457.00 14.4374
XUNLEI NETWORK TECHNOLOGIES LIMITED 9,613,923.00 12.1622
SUNING RUNDONG INTERNATIONAL
3,738,748.00 4.7297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合计 79,047,802.00 100.00
(5)2018年 10月,有限公司第四次增资及第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 2018年 10月 9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深圳麦高汇智成长五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麦高”)、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富凯”)为新增股东,由深圳麦高认缴出资 946,417.00元人民币、由厦门富凯认缴出资 2,693,647.00元人民币,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687,866.00元。

同日,北京岚锋与深圳麦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北京岚锋将其持有的公司 0.383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317,141.00元),以 2,470,000.00元人民币转让予深圳麦高;北京岚锋将其持有的公司 1.091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902,633.00元),以 7,030,000.00元人民币转让予厦门富凯。

2018年 10月 31日,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出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9,780,226.00 36.0153
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52,401.00 4.7799 澜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61,921.00 3.8239 岚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5,678.00 2.6433 CYZone Angel Fund I, L.P. 1,033,323.00 1.2497
EARN ACE LIMITED 12,949,351.00 15.6605
QM101 LIMITED 11,412,457.00 13.8018
XUNLEI NETWORK TECHNOLOGIES LIMITED 9,613,923.00 11.6268
SUNING RUNDONG INTERNATIONAL
3,738,748.00 4.5215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深圳麦高汇智成长五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263,558.00 1.5281
伙)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96,280.00 4.3492
合计 82,687,866.00 100.00
(6)2019年 4月,有限公司第五次增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 2019年 1月 29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7,454,587.00元,由朗玛五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朗玛五号”)认缴出资 1,459,141.00元、由朗玛六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朗玛六号”)认缴出资 1,621,267.00元、由珠海华金同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金”)认缴出资 2,772,367.00元、芜湖旷沄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旷沄”)认缴出资 1,232,163.00元、深圳汇智同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智”)认缴出资 369,649.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142,453.00元。

同日,迅雷与朗玛九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迅雷将其持有的公司0.516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465,611.00元),以 4,545,444.00元人民币转让予朗玛九号;迅雷与华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迅雷将其持有的公司 0.464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419,051.00元),以 4,090,912.00元人民币转让予华金;迅雷与旷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迅雷将其持有的公司 0.206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245.00元),以 1,818,184.00元人民币转让予旷沄;迅雷与汇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迅雷将其持有的公司 0.062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55,874.00元),以 545,460.00元人民币转让予汇智。

苏宁与朗玛九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苏宁将其持有的公司 0.219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198,096.00元),以 1,933,877.00元人民币转让予朗玛九号;苏宁与华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苏宁将其持有的公司 0.1978%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178,287.00元),以 1,740,496.00元人民币转让予华金;苏宁与旷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苏宁将其持有的公司 0.087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79,239.00元),以 773,557.00元人民币转让予旷沄;苏宁与汇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苏宁将其持有的公司 0.026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北京岚锋与朗玛九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北京岚锋将其持有的公司0.313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282,754.00元),以 2,760,338.00元人民币转让予朗玛九号;北京岚锋与华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北京岚锋将其持有的公司 0.2823%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254,478.00元),以 2,484,297.00元人民币转让予华金;北京岚锋与旷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北京岚锋将其持有的公司 0.125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113,101.00元),以 1,104,129.00元人民币转让予旷沄;北京岚锋与汇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北京岚锋将其持有的公司 0.037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33,930.00元),以 331,236.00元人民币转让予汇智。

创业邦与朗玛九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创业邦将其持有的公司0.313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282,754.00元),以 2,760,338.00元人民币转让予朗玛九号;创业邦与华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创业邦将其持有的公司0.2823%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254,478.00元),以 2,484,297.00元人民币转让予华金;创业邦与旷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创业邦将其持有的公司 0.125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113,101.00元),以 1,104,129.00元人民币转让予旷沄;创业邦与汇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创业邦将其持有的公司 0.037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33,930.00元),以 331,236.00元人民币转让予汇智。

2019年 4月 30日,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出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9,095,963.00 32.2777
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52,401.00 4.3846 澜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61,921.00 3.5077 岚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5,678.00 2.4247 CYZone Angel Fund I, L.P. 349,060.00 0.3872
EARN ACE LIMITED 12,949,351.00 14.3654
QM101 LIMITED 11,412,457.00 12.6605
XUNLEI NETWORK TECHNOLOGIES LIMITED 8,487,142.00 9.4153
SUNING RUNDO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3,259,354.00 3.6158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深圳麦高汇智成长五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63,558.00 1.4017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96,280.00 3.9896
朗玛五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459,141.00 1.6187 朗玛六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21,267.00 1.7986 朗玛九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29,215.00 1.3636 珠海华金同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8,661.00 4.3028 芜湖旷沄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723,849.00 1.9124 深圳汇智同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7,155.00 0.5737
合计 90,142,453.00 100.00
(7)2019年 10月,有限公司第六次增资
根据公司 2019年 9月 2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7,046,159.00元,由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认缴出资 1,700,797.00元、由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认缴出资1,700,797.00元、由深圳市伊敦传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伊敦”)认缴出资 1,603,608.00元、由深圳市天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认缴出资971,884.00元、由寿光市利得鑫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得”)认缴出资97,189.00元、由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石”)认缴出资 971,884.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188,612.00元。

2019年 10月 9日,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出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9,095,963.00 29.9376
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52,401.00 4.0667 澜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61,921.00 3.2534 岚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5,678.00 2.2489 CYZone Angel Fund I, L.P. 349,060.00 0.3592
EARN ACE LIMITED 12,949,351.00 13.3239
QM101 LIMITED 11,412,457.00 11.7426
XUNLEI NETWORK TECHNOLOGIES LIMITED 8,487,142.00 8.7327
SUNING RUNDO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3,259,354.00 3.3536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深圳麦高汇智成长五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63,558.00 1.3001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96,280.00 3.7003
新增朗玛五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459,141.00 1.5013 新增朗玛六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21,267.00 1.6682 新增朗玛九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29,215.00 1.2648 珠海华金同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8,661.00 3.9909 芜湖旷沄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723,849.00 1.7737 深圳汇智同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7,155.00 0.5321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700,797.00 1.7500
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00,797.00 1.7500 深圳市伊敦传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03,608.00 1.6500 深圳市天正投资有限公司 971,884.00 1.0000
寿光市利得鑫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7,189.00 0.1000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71,884.00 1.0000 合计 97,188,612.00 100.00
(8)2019年 11月,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 2019年 10月 31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山东龙兴塑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深圳市知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盛”)、朗玛十四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朗玛十四”)、深圳德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朴”)、珠海华金创盈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威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明”)为公司的股东,同时,原股东创业邦、苏宁退出公司。

同日,岚烽与基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岚烽将其持有的公司 1.667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1,620,179.00元),以 26,672,738.00元人民币转让予基石;岚烽与知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岚烽将其持有的公司 0.1768%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171,799.00元),以 2,828,298.00元人民币转让予知盛。

创业邦与龙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创业邦将其持有的公司 0.195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189,860.00元),以 3,125,634.00元人民币转让予龙兴;创业邦与利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创业邦将其持有的公司 0.1638%的股启明与利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启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0.3362%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326,743.00元),以 5,379,116.00元人民币转让予利得;启明与朗玛十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启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0.625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607,422.00元),以 9,999,888.00元人民币转让予朗玛十四,启明与德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启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0.6938%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674,295.00元),以 11,100,807.00元人民币转让予德朴;启明与创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启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0.437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425,193.00元),以 6,999,882.00元人民币转让予创盈;启明与威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启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0.25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242,963.00元),以 3,999,859.00元人民币转让予威明。

苏宁与金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苏宁将其持有的公司 0.7812%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759,286.00元),以 12,499,999.00元人民币转让予金石;苏宁与中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苏宁将其持有的公司 0.7813%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759,321.00元),以 12,500,576.00元人民币转让予中信;苏宁与伊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苏宁将其持有的公司 1.062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1,032,629.00元),以 17,000,000.00元人民币转让予伊敦;苏宁与天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苏宁将其持有的公司 0.625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607,428.00元),以 9,999,986.00元人民币转让予天正;苏宁与德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苏宁将其持有的公司 0.103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100,690.00元),以 1,657,643.00元人民币转让予德朴。

2019年 10月 31日,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出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9,095,963.00 29.9376
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52,401.00 4.0667 澜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61,921.00 3.2534 岚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3,700.00 0.4051
EARN ACE LIMITED 12,949,351.00 13.3239
QM101 LIMITED 9,135,841.00 9.4001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深圳麦高汇智成长五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263,558.00 1.3001
伙)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96,280.00 3.7003
朗玛五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459,141.00 1.5013 朗玛六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21,267.00 1.6682 朗玛九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29,215.00 1.2648 珠海华金同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8,661.00 3.9909 芜湖旷沄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723,849.00 1.7737 深圳汇智同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7,155.00 0.5321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460,118.00 2.5313
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0,083.00 2.5312 深圳市伊敦传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36,237.00 2.7125 深圳市天正投资有限公司 1,579,312.00 1.6250
寿光市利得鑫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83,132.00 0.6000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2,063.00 2.6670 深圳市知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1,799.00 0.1768
山东龙兴塑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9,860.00 0.1954
朗玛十四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7,422.00 0.6250 深圳德朴投资有限公司 774,985.00 0.7974
珠海华金创盈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425,193.00 0.4375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威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42,963.00 0.2500
伙)
合计 97,188,612.00 100.00
上述出资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年 1月 7日出具容诚验字[2020]518Z000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9)2020年 2月,股份公司设立
2020年 1月 18日,深圳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深圳岚锋整体变更为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2019年 10月 31日为基准日,深圳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 527,280,497.39元,经评估的账面净资产为为 360,000,000.00元(其中净资产中的 360,000,000.00元计入股份公司股本,其余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每股面值 1.00元。上述出资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 1月 18日出具容诚验字[2020]518Z000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年 2月 26日换发了注册号为 44030611330872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23年 1月 28日和 2023年 2月 17日,影石创新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德朴投资以 1,462.7126万元的对价向汇智同裕转让股本 287.0651万元,并据此修订公司章程。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7,775,453.00 29.9376
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640,237.00 4.0667 澜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712,193.00 3.2534 岚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58,319.00 0.4051 EARN ACE LIMITED 47,966,179.00 13.3239
QM101 LIMITED 33,840,413.00 9.4001
XUNLEI NETWORK TECHNOLOGIES LIMITED 31,437,542.00 8.7327
深圳麦高汇智成长五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80,393.00 1.3001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321,116.00 3.7003
朗玛五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404,859.00 1.5013 朗玛六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05,396.00 1.6682 朗玛九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553,182.00 1.2648 珠海华金同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67,094.00 3.9909 芜湖旷沄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385,374.00 1.7737 深圳汇智同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786,264.00 1.3295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12,616.00 2.5313
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12,486.00 2.5312 深圳市伊敦传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764,985.00 2.7125 深圳市天正投资有限公司 5,849,989.00 1.6250
寿光市利得鑫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160,001.00 0.6000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601,358.00 2.6670 深圳市知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6,367.00 0.1768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朗玛十四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49,975.00 0.6250 珠海华金创盈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74,973.00 0.437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威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99,968.00 0.2500 合计 360,000,000.00 100.00
本公司总部的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兴业路 1100号前海人寿金融中心 T1栋 23层。

法定代表人:刘靖康。

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为消费级智能影像设备、专业级智能影像设备、配件及其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3月 7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 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3. 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境外(分)子公司按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5.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在建工程项目 单个项目的预算金额大于期末资产总额的 0.5%
重要投资活动 收到或支付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大于期末资产总额的 3% 6.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合并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通过分步交易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见附注三、7(6)。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购买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大于企业本小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首先对合并成本以及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通过分步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见附注三、7(6)。

(3)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7.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范围的确定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本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具备上述三要素时,表明本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表决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而设计的主体(注:有时也称为特殊目的主体)。

(2)关于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规定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予以合并,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方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①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②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③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的原则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3)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以自身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①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②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③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④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4)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①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②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5)合并抵销中的特殊考虑
①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本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②“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也与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③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④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本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⑤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6)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购买少数股东股权
本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②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
A.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本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根据合并后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且按权益法核算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B.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该股权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至留存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权益法核算下的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购买日采用与被投资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与其相关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③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④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且丧失控制权
A.一次交易处置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该股权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至留存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权益法核算下的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购买日采用与被投资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与其相关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B.多次交易分步处置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首先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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