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丰(300419):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5月23日 18:54:16 中财网
原标题:ST浩丰: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ST浩丰 公告编号:2025—027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于2025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00。

5、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剑先生。

8、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60,3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5,31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2人,代表股份5,06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人,代表股份5,20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5,06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1%;反对 1,0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84%;弃权 1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138%;反对 1,0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45%;弃权 1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1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1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68%;反对 9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29%;弃权 1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139%;反对 9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85%;弃权 1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7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1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5%;反对 9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29%;弃权 1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985%;反对 9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85%;弃权 1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3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78%;反对 1,0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9%;弃权 20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449%;反对 1,0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33%;弃权 20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1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3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28%;反对 1,7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6%;弃权 2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457%;反对 1,7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372%;弃权 2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7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融资额度与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73%;反对 1,0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35%;弃权 2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782%;反对 1,0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525%;弃权 2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9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7《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3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91%;反对 1,9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27%;弃权 7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708%;反对 1,9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567%;弃权 7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8,3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91%;反对 1,9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02%;弃权 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708%;反对 1,9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279%;弃权 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娜律师、吴姝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5月 23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