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丰(300419):北京市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5)字第【088】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5)字第【088】号 第一部分 前 言 致: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吴姝霖律师、张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60,3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5,31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2人,代表股份5,06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6%。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人,代表股份5,20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5,06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6%。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成员 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2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1%;反对1,0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4%;弃权1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138%:反对1,0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45%:弃权1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7%。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2.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1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68%;反对9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9%;弃权1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139%:反对9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85%:弃权1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76%。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3.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1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5%;反对9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9%;弃权1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985%;反对9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85%;弃权1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30%。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4.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78%;反对1,0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9%;弃权20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449%;反对1,0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33%;弃权20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17%。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5.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3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28%;反对1,7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36%;弃权2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457%;反对1,7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372%;弃权2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71%。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6. 《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融资额度与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1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73%;反对1,0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5%;弃权2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782%;反对1,0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525%;弃权2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9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融资额度与担保事项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7. 《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3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91%;反对1,9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7%;弃权7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708%;反对1,9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567%;弃权7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5%。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8. 《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3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91%;反对1,9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02%;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708%;反对1,9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79%;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3%。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三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由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吴姝霖律师、张娜律师。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姝霖 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孙 飞 张 娜 律师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