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30028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4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5月 23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号飞利信大厦 9层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振华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 23日上午 9:15到 9:25,9:30到 11:30,下午 13:00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5月 23日 9:15到 15:00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91人,代表股份 163,133,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47,784,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2人,代表股份15,348,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885人,代表股份42,973,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1%。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 5月 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31,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1%;反对2,2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4%;弃权3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7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3%;弃权3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1%。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446,8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2%;反对2,2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弃权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87,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85%;反对 2,2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67%;弃权 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7%。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464,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0%;反对2,23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2%;弃权4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305,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897%;反对 2,23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90%;弃权 4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3%。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20,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2%;反对2,36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2%;弃权5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60,6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210%;反对 2,36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50%;弃权 5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0%。 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14,4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1%;反对2,55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6%;弃权5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854,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23%;反对2,55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5%;弃权5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1%。 6、《关于公司2024年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506,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65%;反对3,20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0%;弃权4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46,6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95%;反对 3,20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17%;弃权 4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87%。 7、《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346,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14%;反对2,3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1%;弃权4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86,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140%;反对 2,3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72%;弃权 4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8%。 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730,4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0%;反对 2,8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63%;弃权 5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570,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815%;反对 2,8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31%;弃权 5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5%。 9、《关于确定公司监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672,3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4%;反对 2,8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0%;弃权 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512,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463%;反对 2,8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13%;弃权 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王晓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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