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业股份(000751):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型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正式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 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 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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