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步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集团)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
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97542650。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
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
团)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
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97542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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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财
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
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和“三
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前提下,改革创新
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勤勉尽责、
未牟取私利的,不对相关人员作负面评
价。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
据本章程规定权限、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授权审批改革创新项目,经审批的项目
适用上述容错机制。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董
事会秘书等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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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施行总法律顾
问制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
律和行政法规,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
法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侵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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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股份 |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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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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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在成立时向发起人
发行普通股32,000.00万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32,000.00万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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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986.1106万股,普通股总数为
40,986.110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40,986.1106万股,普通股总数为
40,986.1106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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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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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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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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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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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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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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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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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
|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法》相关
规定执行;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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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
|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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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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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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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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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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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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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事项;
…… |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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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通
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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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
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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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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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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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
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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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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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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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等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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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 |
| |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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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
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
选人名单。
(二)董事会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三)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
单。
(二)董事会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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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 第九十八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 第一百〇二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
|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提名董事的,
该选举、提名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提名董事的,
该选举、提名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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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
|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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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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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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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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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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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14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职工董事1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14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5名,职工董事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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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科技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合称“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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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
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总裁,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 |
|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
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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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
| |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 |
| | 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
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
| |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
略、科技与ESG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科技与
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的研究情况;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 |
| | 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研究情况;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的研究情况;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科技与ESG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科技与ESG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
或提出解聘意向,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
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
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一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并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和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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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
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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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
事决策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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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裁办公会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
裁召集并主持,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制定
其薪酬分配制度;决定前,应当商得公
司党组织一致意见;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需提交董事
会审议标准以下的交易事项。 | (一)总裁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办公会的议事决策范
围,包括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所规
定的事项以及公司改革发展、经营管理
的重大事项;
(三)总裁办公会的议事决策程
序。
总裁办公会在本章程及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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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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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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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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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法》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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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
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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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
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每期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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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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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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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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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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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形式发出: |
|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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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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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一条……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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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
|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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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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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 则 | |
|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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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 |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条 除非条文中有特别
指出,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除非条文中有
特别指出,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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