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
有股票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
票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
|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
|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
| |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
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
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股东在查阅
资料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
| |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
| |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
|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
| |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
| |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
| |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以上述资产的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
(十四)审议批准或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
|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上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行为。 |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
进行决议和审批。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审议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二)出售资产;(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
| | 担保等);(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十)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十
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新增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
|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
|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新增 |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
者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充分、完整地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公司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
| 披露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
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
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不少于 2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分、完整地披露股东会提案的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不少于 2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
否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
否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
代理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
| 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
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合伙企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书。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新增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
|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新增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
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
|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的其他内容。 |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
|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
| |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时,以及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 |
|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名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时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可以分散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则为: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
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同时,每位当选
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 | 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二)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
决定是否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当选。 |
|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
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
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
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
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
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
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
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本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
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
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
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
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
| 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
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
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律师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
日。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
| |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新增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
| |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
董事任期不得超过 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 |
| |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
| |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
| |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
| |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
| |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职工董事 1
名,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
|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以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
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
需 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
对董事长 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
需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以董
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除非董事 |
|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
限或董事会再次 授权,该授权至该董
事长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 应及时将执行
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
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长任期
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
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过半数的独立董事、1/3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
|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
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
| |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
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
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表决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或其他
方式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主持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 |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
| |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
| |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
| |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三个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
事至少1名。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主要
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板块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业务重组、
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
| |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
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
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报告的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
| |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 |
|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
|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3、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
的利润为主,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
| 的利润为主,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
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 | 能力;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
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
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
| 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度利润分配
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20%,且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
2、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 下,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
| 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3、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超过5,000万元(运用募集
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
外);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
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后方
可实施。 | 处理。
3.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超过5,000万元(运用募集
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
外);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
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后方可
实施。
(五)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
| (五)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
足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
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
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
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
足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
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
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
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
| 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
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
原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
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
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
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
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
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
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则应当经外部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 | 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
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
原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
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
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
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稳定性。公司可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
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情 |
| 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稳定性。公司可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
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情
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
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利润分配的监督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 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利润分配的监督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
|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
|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
| |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7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
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
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
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
种或几种进行。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
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
| 息的报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指
定媒体”) 。 |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指定媒
体”)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
|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
| |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
|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 新增 |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制定的涉及军工事项的特别条款如
下: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
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
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制定的涉及军工事项的特别条款如
下: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
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
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
|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
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
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
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
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
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
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
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
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管理法规;
(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
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
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
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
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
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 |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
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
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
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
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
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
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
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管理法规;
(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
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
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
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
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
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
用相关资产; |
| 用相关资产;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
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
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
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
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
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
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
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
(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
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
公积,由国有股东持有(如涉及)。 |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
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
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
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
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
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
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
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
(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
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
公积,由国有股东持有(如涉及)。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
|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删除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删除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 删除 |
|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删除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删除 |
|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
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
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
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
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
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
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
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 |
|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
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
所侵占公司资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大会、董
事会予以罢免。 |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删除 |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 | 删除 |
| 通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
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
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
原因。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
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 | 删除 |
| 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
| 第六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删除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 删除 |
|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
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删除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 删除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删除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 |
|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
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每届董事任期不得超过 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 删除 |
| 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 删除 |
| 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 删除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员,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删除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删除 |
|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 删除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
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3名,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
人。 | 删除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
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名。除战略
委员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中有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
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的议事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债务性融资
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删除 |
| (一)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交易涉及的金
额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符 | |
| 合上述标准,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以下事项,须经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交易涉及的金
额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符 | |
| 合上述标准,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
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 删除 |
|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
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 删除 |
|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 删除 |
|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 删除 |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