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月 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对部分治理制度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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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
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
| 3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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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6 | 新增 |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7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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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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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300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1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5,912,337股,
均为普通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
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5,912,337股,均为普通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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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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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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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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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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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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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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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
宜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
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
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
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
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并办
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
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
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后,
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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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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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其他股
东征集投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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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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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
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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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2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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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股本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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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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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5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
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
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
稳定性的影响。 |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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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删除 |
| 27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 28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29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0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
| | | 承诺。 |
| 3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
政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单笔支出大于20万或者对于同一主
体、同一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出大于
50万元的捐赠;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和调
整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所有捐赠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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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前款第(一)至(七)项情形适用于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
控股、参股公司。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公司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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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一)至(七)项情形适用于担保
对象为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如涉及对
无股权关系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 会
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
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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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明确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
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
召集人确定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通知发出
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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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5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披
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
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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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
| 37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38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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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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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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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如公司设一名
副董事长,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如公司设一名副董事长,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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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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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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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
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
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
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
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
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 | |
| 44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和调整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和调整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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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
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
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
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
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
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五)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本章程中另行
规定。
召集人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提出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召集
人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 2名及以上董事、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亦可以分散投于多人。通
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差 | 第九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
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本章程中另行规定。
召集人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由召集人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亦可以分散投于多人。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
行差额选举(即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
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
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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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选举(即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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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新增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47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
| | | |
| 48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
| | | |
| |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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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勤勉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
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
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
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
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
或者任期结束后的三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
当然解除。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三
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
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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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谨慎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 | |
|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谨慎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谨慎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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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或独立董事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
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
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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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53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
| 54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5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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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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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进入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总经理应进入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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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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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制(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
红政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回购
公司股份事项;
(九)决定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
批准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
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一)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
(十五)制定公司风险及合规管理体系,
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
险控制;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订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决定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投资、
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
设立或者撤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一)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十五)制定公司风险及合规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
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八)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板块发展战略;
(十九)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工资、福利、
奖惩政策和方案;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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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
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
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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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61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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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
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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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也
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
员会。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
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聘请中介机构
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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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研究,并就市值
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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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
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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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
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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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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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
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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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要职责为:
(一)研究投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市场环
境,加强公司投资能力研判分析,为董事会提
供投资计划建议;
(二)根据董事会安排或授权,对公司投资决
策体系和管控流程进行研究,提出优化完善
意见和建议;
(三)对董事会决策、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分析,提供决策建议;
(四)对董事会授权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作出决议;
(五)根据董事会安排,对董事会决策的投资
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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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69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担任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保持独立性,不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本章程中的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保持独立性,不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的人员;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本章程中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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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
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所
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
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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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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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
咨询、建议。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投资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
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
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
| 7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
成,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加强公司投资能力研判分析,
为董事会提供投资计划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决策、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分析,提供决策建议;
(三)对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研究,并就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会授权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作出决议;
(五)根据董事会安排,对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
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7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
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7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
| | | 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76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7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78 |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勤
勉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谨慎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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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80 |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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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
任期结束后的三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
解除。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
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
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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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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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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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
完成补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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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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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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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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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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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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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
行监督;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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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
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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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
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
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
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
法律意见书。
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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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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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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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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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 | | |
| 95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
作部署。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
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
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
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
工作部署。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
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
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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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 |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97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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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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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
| | | |
| 100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
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
| 101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
审计部门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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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 10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
| | |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0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 105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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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邮件、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
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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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08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109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10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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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新增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12 | 新增 | 第二百零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13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 | |
| |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114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115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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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6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17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18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19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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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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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 |
| |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少于”不含本
数。 | 外”、“低于”、“多于”、“过”、“超过”、“少于”不含
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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