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300374):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5月23日 23:21:03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铁装配: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5-040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
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
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
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
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
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
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
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
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
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
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
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
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
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
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投资者、证券机构和财经媒体等来电来
访的接待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它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已公开披露过
的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
员在回答对方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
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
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互动,从而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如果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
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
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
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
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
披露必须事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
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本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
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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