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300374):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5-037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加强公司投资能力研判分 析,为董事会提供投资计划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决策、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分析,提供决策建议; (三)对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研究,并就市值管理工作提出 建议; (四)对董事会授权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作出决议; (五)根据董事会安排,对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工作小组、 相关各部门的工作。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协 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委员会召开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根据需要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 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 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 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议事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纪委书记、社会专家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 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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