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ETF基金 (159230): 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通用航空ETF基金 : 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 5月 30日 公告日期:2025年 5月 27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1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3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4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8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8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0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3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3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3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1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5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 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通用航空ETF基金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230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基金份额总额:262,304,228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基金份额净值:0.9960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2,304,228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5月30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6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下: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i)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ii)发售代理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62,291,00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13,228.00元。本次募集资金至 2025年 5月 21日已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现金认购款项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于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 5月 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5月2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62,304,22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51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5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通用航空ETF基金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230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2,304,228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16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1,437.1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46,394,41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7.6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215,909,818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2.31%。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 5月 23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号院北辰中心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总经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青岛、武汉、沈阳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北京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沪港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公募FO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中日互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货ETF基金管理人、首批纳入互联互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北交所主题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公募REITs管理人,国内首家承诺“碳中和”具体目标和路径的公募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27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478只公募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公募REITs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杨斯琪女士,硕士。2018年 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6月 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6月 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6月 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7月 2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7月 1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运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运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1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红利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25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红利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25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2月 24日起任职)、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2月 19日起任职)、华夏上证科创板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3月 26日起任职)、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4月 29日起任职)、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5月 21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 8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29,708,696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19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1、基金托管人简介 本集团是中国证券行业长期、持续、全面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本集团跨越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全部历程和多个周期,历经风雨,锐意进取,始终屹立在资本市场的最前列,资本规模、盈利水平、业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一直位居行业领先水平。截至 2024年12月 31日,公司直接拥有 6家境内子公司和 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境内设有 37家证券分公司和 346家证券营业部。 2、主要人员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管理组、产品管理组、投资绩效分析组、托管中心、非公募运营服务中心、公募运营服务中心、国际运营组、客户服务组、数据运行组、系统运行组、合规风控组、规划管理组、人力资源组 13个职能组及大湾区业务部,在北京、上海、深圳设有办公场所,共有员工 200余人。部门团队人员平均从业年限 5年以上,估值、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 10年以上大型托管行、基金公司相关工作经验。 国泰海通证券已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海通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 国泰海通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易方达、华泰柏瑞、嘉实、华夏、建信、天弘、富国、华安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托管与基金服务业务规模逾 30,000亿元,其中,托管公募基金规模逾 2,000亿元,继续排名证券行业第 1位,托管公募基金逾 70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海彦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日即 2025年 5月 23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 5月 23日(本基金合同自 2025年 5月 21日起生效,本报告期即 2025年 5月 21日起至 2025年 5月 23日止),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5年 5月 22日发布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履行托管人职责承诺如下: 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特此承诺。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委托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 8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29,708,696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19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认购、申购,并及时履行因认购、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行使目标 ETF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可对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本基金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