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000571):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5月27日 09:25:58 中财网
原标题:新大洲A: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 129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年 4月 28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年 5月 26日召开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
并于 2025 年 4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月 26日 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 5月 26日 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5人,代表股份
87,002,0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68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5人,代表股份 87,002,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368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人,
代表股份 26,012,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99%。其中,通过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人,代表股份 26,012,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99%。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87,002,02286,801,02199.7690%188,3010.2164%12,7000.0146%

2、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87,002,02286,799,82199.7676%188,3010.2164%13,9000.0160%

3、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9,821 99.7676% 188,301 0.2164% 13,900 0.0160% 87,002,022 86,799,821 99.7676% 188,301 0.2164% 13,900 0.0160%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87,002,02285,945,52198.7857%1,042,6011.1984%13,900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26,012,02224,955,52195.9384%1,042,6014.0082%13,9000.0534%

5、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87,002,02286,796,42199.7637%191,7010.2203%13,900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26,012,02225,806,42199.2096%191,7010.7370%13,9000.0534%

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87,002,02286,799,22199.7669%188,4010.2165%14,400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26,012,02225,809,22199.2204%188,4010.7243%14,4000.0554%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5、第 6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就上述第 4至 6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
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上述第 5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未参加本次股东会本项议案的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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