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000571):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 129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年 4月 28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年 5月 26日召开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 并于 2025 年 4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月 26日 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 5月 26日 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5人,代表股份 87,002,0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68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5人,代表股份 87,002,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368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人, 代表股份 26,012,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99%。其中,通过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人,代表股份 26,012,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99%。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2、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3、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5、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表决结果:
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提案;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5、第 6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就上述第 4至 6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 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上述第 5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未参加本次股东会本项议案的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5年 5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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