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000912):修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5月27日 23:25:32 中财网
原标题:泸天化:关于修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12 证券简称:泸天化 公告编号:2025-033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须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如下。

一、条款修改对比表

原条目原条款内容修改后 条目修改后的条款内容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 则》的条目
第四条 第一款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第四条 第一款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第五条
第七条 第二款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第七条 第二款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九条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第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 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第十二条
第十二 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第十三条
第十四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第十五条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 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第十八条
第二十 一条第 二款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一 条第二款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第二十 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第二十七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第二十七条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 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八 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 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九 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三十条
第三十 五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第三十五 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第三十二条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 六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第三十六 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第三十三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 条第一 款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第四十条 第一款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 一条第 二、三 款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一 条第二、 三款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第三十八条 第二、三款
第四十 二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第四十二 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第三十九条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 五条第 一款 (二)(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 (二)(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二)
第四十 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七 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第四十四条
在原第四 十八条后 新增一条 作为第四 十九条, 原序号依 次顺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 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 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 九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第四十七条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 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 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 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第五十一 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 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 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 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 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布。第五十三条
二、修改后《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序号变更的,依次进行变更。

三、除以上内容修改外,原《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四、备查文件
(一)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法律顾问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法律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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