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须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如下。
| 原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
条目 |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
则》的条目 |
| 第四条
第一款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 | 第四条
第一款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 | 第五条 |
| 第七条
第二款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 第七条
第二款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八条
第一款 |
| |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 第八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八条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九条 |
| 第九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第九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第十条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 第十条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 第十一条 |
| |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十一
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 第十一条 |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第十二条 |
| 第十二
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十三条 |
| 第十四
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 第十五条 |
| | | |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十八
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十八条 |
| 第二十
一条第
二款 |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一
条第二款 |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
| 第二十
七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 | 第二十七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 | 第二十七条 |
| |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 第二十
八条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八
条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八条 |
| 第二十
九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
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二十九条 |
| 第三十
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三十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三十条 |
| 第三十
五条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 第三十五
条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 第三十二条 |
| |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三十
六条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 第三十六
条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 第三十三条 |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第四十
条第一
款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四十条
第一款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
| 第四十
一条第
二、三
款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一
条第二、
三款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三十八条
第二、三款 |
| 第四十
二条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 第四十二
条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 第三十九条 |
| |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四十
五条第
一款
(二)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
(二)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二) |
| 第四十
七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七
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 第四十四条 |
| 无 | 无 | 在原第四
十八条后
新增一条
作为第四
十九条,
原序号依
次顺延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
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
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四十六条 |
| 第四十
九条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条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 第四十七条 |
| | | |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五十
条 |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
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
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 第五十一
条 |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
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
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
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
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布。 | 第五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