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00214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5月28日 19:04:45 中财网
原标题:宏达高科: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25-018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 5月 28日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沈国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2,077,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0,474,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第 5-10项非累计投票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4月 2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 5月 28日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28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28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52,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反对 163,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弃权76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3%。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52,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反对 163,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弃权76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3%。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1,152,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反对 163,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弃权76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3%。

4、审议通过了《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47,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反对 153,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776,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5%。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76,762,5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0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 8,838,126.40元,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 923,610,910.37元结转至下一年度。本次分配预案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60,943,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反对 1,079,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1.74%;弃权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4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18%;反对 1,079,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31%;弃权 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5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董事 2025年度税前薪酬额度如下:
单位:元

姓名职位基本年薪(税前)绩效年薪(税前)合计年薪(税前)
沈国甫董事长1,200,000400,0001,600,000
毛志林副董事长420,000180,000600,000
沈珺副董事长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许建舟董事500,000200,000700,000
顾伟锋董事450,000150,000600,000
王凤娟董事380,000120,000500,000
独立董事的津贴税前为 8万元。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 60,834,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反对 1,172,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1.89%;弃权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31,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8.13%;反对 1,172,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19%;弃权 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7%。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监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年度监事税前津贴为 1000元/月。

表决结果:同意 60,841,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反对 566,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91%;弃权669,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39,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8.20%;反对 566,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41%;弃权 669,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9%。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61,14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反对 16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弃权766,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44,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12%;反对 164,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7%;弃权 76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31%。

9、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2025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孙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的综合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 61,097,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反对 213,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34%;弃权766,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495,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65%;反对 213,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04%;弃权 76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3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滚动使用不超过 8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的同时,董事会转授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总监组织实施,公司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的财务部具体操作。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以上资金额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 61,147,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反对 887,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1.43%;弃权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45,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13%;反对 887,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48%;弃权 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律师和张钦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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