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
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出席和列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出席和列
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并批准《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三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十)修改《公司章程》,并批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八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四十六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上述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
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本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
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
法对其提起诉讼。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上述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其他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
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本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违反法律或者《公
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十三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其他具
体地点。
股东大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二分之一
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二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90日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90日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股东大
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
计委员会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股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二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
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
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的
要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出决议。 | 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三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以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所代表的委托人所持
有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
大会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三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第三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
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
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
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
止。 | 第四十六条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
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
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
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
止。 |
| | |
| | |
| 第五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
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单
独或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或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
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金额单独或累计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或按照担保金额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 第五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
| | |
| |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
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具体制度执行。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说明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
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具体制度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五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五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董事、监事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
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资料真实、完整。 | 第五十七条董事、监事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前,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
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的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若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 | 第五十八条董事、监事的选举
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若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举的董事、监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公司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告
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罢免董事、监事的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
监事的决议无效。 | 举的董事、监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董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
向股东告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罢免董事、监事的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
监事的决议无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
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决议作出之日立即就任。 | 第六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立即就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
| |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
内容。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
内容。 |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 |
| | |
| 第七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
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七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
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