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2.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3.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4.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
8.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
9. 审议及批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10.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方案;
11. 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定职责。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相关章节及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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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职权。 |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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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罢免董事及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 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罢免董事及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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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以及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
更公司形式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1%)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以及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七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八六)对发行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九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九)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含1%)股份的股东的临
时提案;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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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其他事项;
(十七)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
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 途事项;
(十五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七五)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
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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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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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本条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
由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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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九条 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事
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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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 | |
| | | |
| |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7.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
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二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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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
| |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
请求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
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监
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
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
答复股东。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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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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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四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或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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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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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十六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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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 |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1%)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
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含1%)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含 1%)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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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3.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
| | | |
| | | |
| | | |
|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根据《公司法》及/或公司
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
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
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根据《公司法》及/或公司
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
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
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14. |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以书面形
式作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
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
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
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
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 |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以书面形
式作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
案;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
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
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
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
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 |
| | | |
| | | |
| | 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
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
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
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
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
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
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
一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
日;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
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电
话号码;
(十)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它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
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 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
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
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
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
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
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
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
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
者一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
日;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
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电
话号码;
(十)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它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
决程序。 |
| | | |
| | | |
| |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15.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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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
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
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
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
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
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
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
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
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
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
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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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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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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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
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主
持。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主席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过半数的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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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举的一名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成员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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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20.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
理层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层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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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
| |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 | | |
| 22. |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
通决议通过: |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
普通决议通过: |
| |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和公司年度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
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和公司年度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
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23.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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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五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 第五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依照公司
章程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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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新增 |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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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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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十三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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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五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
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
在股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
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
票或者反对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五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
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在股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
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
票或者反对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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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28.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六十二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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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29.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凯盛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及《凯盛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凯盛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凯
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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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尊重职工代
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监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的监督。董事会决定公司的
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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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4人。 | 第四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4人成员为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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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2.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
| | | |
| 33. |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 | |
| 34. |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董事会
收到之日起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产生的空
缺。 |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任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董事会
收到之日起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
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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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
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产生的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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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九条 董事会设审计(或审核)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及合规委员会等五个
专门委员会。 | 第九条 董事会设审计(或审核)与
风险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及合规委员
会等五四个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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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的 |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七六)制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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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总裁工作报
告;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
案;
(十四)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十三)项必须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
当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的分立、分拆、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和清算的方案;
(八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及其
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及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批准总裁工作报告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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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四)提名董事候选人听取公
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五)、(七六)、(十三一)项必须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其余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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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及监督经营层的日常经营管理情
况;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实施情况及监督经营层的日常经营管
理情况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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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书人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书人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
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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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 删除 |
| 39.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的;
(三)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决议提议的;
(四)监事会提议的;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的;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决议提议的;
(四)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提议的;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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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
董事会会议的其它情形。 | 的股东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
董事会会议的其它情形。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
举行,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
内其他地方举行。董事会会议以中文
为会议语言,必要时可有翻译在场,
提供中英文即时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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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
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
长批准后由证券部送达各位董事。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
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
长批准后由证券部送达各位董事。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
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
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
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
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
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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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
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应向董事提供足
够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
议通知中所列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
及有助于董事理解的其他信息和数
据。
当2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长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长应予以采
纳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证
券部负责。证券部应向董事提供足够
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
通知中所列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及有
助于董事理解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2两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长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长应予以采纳
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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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删除 |
| 4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
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 |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
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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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
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
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计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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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
| 45. |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董事会秘书可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
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或者独立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董事会秘书可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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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三十五条 暂缓表决
当2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 | 第三十三条 暂缓表决
当2两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
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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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 | 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