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600876):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05月29日 18:24:26 中财网

原标题:凯盛新能: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 录
一、 会议须知-----------------------------------1
二、 会议议程-----------------------------------2
三、 会议议案-----------------------------------3
特别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普通决议案
2.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3.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4.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
8.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
9. 审议及批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10.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方案;
11. 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非审议事项
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正常秩序。现依据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一、凡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
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大会需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股
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三、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行使法定权利并履行法
定职责。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四、股东会议发言,请于会前十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内
容应主要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回答提问和作出说明。

五、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
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六、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现
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9:00
会议地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董事长 谢军先生
出席人员:
1、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会议其他相关人员;
3、见证律师。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报告大会出席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宣读大会各项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五、大会现场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六、大会计票人、监票人共同点票、计票
七、见证律师对现场投票结果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宣布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1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相关章节及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2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2.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职权。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职权。
   
   
3.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罢免董事及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罢免董事及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以及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 更公司形式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1%)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二)选举、更换和罢免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以及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七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八六)对发行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九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九)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含1%)股份的股东的临 时提案;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其他事项; (十七)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 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途事项; (十五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七五)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 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4.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本条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 由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5.第九条 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第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事 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6.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7.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 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8.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 请求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 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监 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 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 答复股东。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或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0.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1.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第十六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2.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1%)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 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含1%)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含 1%)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3.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根据《公司法》及/或公司 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 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 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根据《公司法》及/或公司 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 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 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14.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以书面形 式作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 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 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 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 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以书面形 式作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 案;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 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 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 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 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
   
   
 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 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 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 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 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 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 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 一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 日;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 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电 话号码; (十)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它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 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 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 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 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 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 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 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 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 者一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 日;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 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电 话号码; (十)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它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 决程序。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5.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16.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 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 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 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 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 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超过百分之十;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 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 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 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 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 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7.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18.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 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主 持。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主席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过半数的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举的一名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成员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9.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20.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 理层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层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21.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22.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 通决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和公司年度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 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和公司年度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 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23.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
   
   
   
24.第五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第五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依照公司 章程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25.新增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6.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三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7.第五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 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 在股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 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 票或者反对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第五十五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 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在股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 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 票或者反对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28.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六十二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议案3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29.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凯盛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及《凯盛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凯盛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凯 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30.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事 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尊重职工代 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监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的监督。董事会决定公司的 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 议。
   
   
   
   
   
31.第四条 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4人。第四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4人成员为九人。
   
   
   
32.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33.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34.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董事会 收到之日起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产生的空 缺。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任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董事会 收到之日起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 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 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产生的空缺。
   
   
   
   
   
35.第九条 董事会设审计(或审核)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及合规委员会等五个 专门委员会。第九条 董事会设审计(或审核)与 风险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及合规委员 会等五四个专门委员会。
   
   
   
   
   
   
   
   
   
36.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的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七六)制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总裁工作报 告;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 案; (十四)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十三)项必须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 当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的分立、分拆、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和清算的方案; (八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及其 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及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批准总裁工作报告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提名董事候选人听取公 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五)、(七六)、(十三一)项必须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其余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37.第十三条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及监督经营层的日常经营管理情 况;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第十三条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实施情况及监督经营层的日常经营管 理情况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人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书人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 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38.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删除
39.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的; (三)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决议提议的; (四)监事会提议的;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的;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决议提议的; (四)监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提议的;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 董事会会议的其它情形。的股东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 董事会会议的其它情形。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 举行,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 内其他地方举行。董事会会议以中文 为会议语言,必要时可有翻译在场, 提供中英文即时翻译。
   
   
   
   
   
40.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 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 长批准后由证券部送达各位董事。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 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 长批准后由证券部送达各位董事。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 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 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 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 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 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 议。
   
   
   
   
   
   
   
   
41.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 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应向董事提供足 够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 议通知中所列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 及有助于董事理解的其他信息和数 据。 当2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长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长应予以采 纳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证 券部负责。证券部应向董事提供足够 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 通知中所列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及有 助于董事理解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2两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长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长应予以采纳 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2.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删除
43.第二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 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 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44.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 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 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计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45.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董事会秘书可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 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或者独立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董事会秘书可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6.第三十五条 暂缓表决 当2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第三十三条 暂缓表决 当2两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 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
   
   
   
 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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